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53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4
信息名称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元阳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推进文化工作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五)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十)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民族文化走出去。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6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信访、档案、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综合考评和对全县节庆进行审核和报批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的人事管理,负责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负责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申报评定,负责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福利报批和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二)公共服务科(艺术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科、博物馆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业务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负责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旅游演艺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认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承办国家级、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或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培训、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文物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文物法人违法治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有关报批、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博物馆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组织落实工作。承办国家珍贵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负责博物馆安全保卫督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三)智慧旅游科(科技教育科、宣传推广科)。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拟订智慧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元阳旅游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智慧旅游产业园区建设。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拟订旅游、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规划、宣传推广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指导、管理有关驻外文化和旅游机构。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有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负责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日常外事工作。统筹元阳旅游形象国内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内交流推广、区域合作等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五)资源开发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六)市场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宣传贯策培训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推进旅游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企业诚信评价,提升旅游行业服务品质。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管理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负责导游资格和等级考试及队伍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市场安全工作,负责舆情及游客投诉处理。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综治维稳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县性、跨区域大案要案。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政策、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

第五条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其中,副局长、县文物局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其他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第六条  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管理元阳县文化馆、元阳县图书馆、元阳县文物管理所、元阳县哈尼历史文化博物馆、元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元阳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科、元阳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开发科、元阳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教育培训科、元阳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花园街北段与滨河路交叉口,邮编: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227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法人:杨天慧

办公室主任:李秀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