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4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信息名称
元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报批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元阳县行政区划图。

3.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5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人事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稳定、消防、反恐、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评比表彰、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等相关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政策,负责了解掌握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职工的基本情况,负责协调、帮助、解决离退休人员、职工政治、生活、就医等待遇问题。

(二)社会救助科

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承担城乡低保、城乡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居)民委员会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承办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承担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全县行政区域和地名工作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做好县市联检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乡镇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处理毗邻乡镇间的乡际界线争议,调处乡镇边界线争议,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对乡级边界线争议行使裁决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承担全县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区划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验收、上报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乡(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及日常管理;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负责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查事项;认真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相关工作;负责县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负责权限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督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认真做好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元阳县行政区划图由县民政局会同云南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第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管理的元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元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元阳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元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元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元阳县殡葬管理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元桂路18号,邮政编码: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273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法人:张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