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4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信息名称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元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元阳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元阳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5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综合科、财务室、人事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经济运行及有关改革研究,研究提出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重点项目、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催办督办工作;协调综合业务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矿政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有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三)规划与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承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元阳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和审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县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报批工作。承担元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拟订城市规划管理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地方特色的调查研究。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指导、监督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备案管理。负责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审查。负责督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雕塑、小品的设计方案比选、论证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拟订村镇规划管理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乡村规划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全县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组织对(镇)规划、村庄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拟订城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跨乡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核发。负责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指导监督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承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元阳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元阳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拟定全县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起草,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普工作及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制定自然资源督查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查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及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拟定并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管理、指导,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根据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收购储备和销售年度计划;承办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和前期开发工作,实行招拍挂的土地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措和销售资金的管理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收取和上缴下返工作。

(四)测绘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科

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县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地质环境科

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级和州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第五条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元阳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元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元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元阳县城乡规划所、元阳县南沙自然资源所、元阳县新街自然资源所、元阳县嘎娘自然资源所、元阳县上新城自然资源所、元阳县小新街自然资源所、元阳县逢春自然资源所、元阳县大坪自然资源所、元阳县攀枝花自然资源所、元阳县黄茅岭自然资源所、元阳县黄草岭自然资源所、元阳县俄扎自然资源所、元阳县牛角寨自然资源所、元阳县沙拉托自然资源管理所、元阳县马自然资源管理所,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元阳县南沙镇长青路14号,邮政编码: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227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法人蔡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