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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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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5
信息名称
元阳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元阳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办发〔2018〕46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统计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县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二)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改革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研发、人口、创新、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研发、创新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归口管理县中央、省州属单位及县级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中共元阳县委、元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九)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协助乡镇管理统计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并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一)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元阳县统计局设5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草拟文件、综合性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做好文、电、资料和函件的收发、打印、传阅、清退、保管工作,负责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做好各种会议的组织和筹办工作;做好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做好财务工作;组织全县统计从业资格考核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负责人事、老干部、保密、党风廉政建设、工青妇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对内部职工的考核、任免、奖惩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统计科(社会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负责对全县经济、社会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劳动工资统计、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社会综合评价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劳动力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等工作;组织完成好《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收集表》和《云南省情数据库》《云南省领导干部快速查询反映系统》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县生产总值,投入产出和非公经济增加值的测算和上报,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分析研究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实施全县劳动工资统计、研发统计、创新调查、文化产业数据库维护、妇女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人口抽样调查、人力资源调查等工作;负责劳动工资联合审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服务业统计制度;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服务业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全县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检查监督、监审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投资贸易统计科 (信息技术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建筑业统计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等专业统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专业统计工作;监测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业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经济活动运行情况,适时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统计系统的网络管理,保证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转;完善统计系统网站,做好信息数据的维护、安全保密及日常更新工作;负责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及使用;负责大型普查数据处理、设备保障工作;指导、培训各乡镇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工业统计科(能源统计科)。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工业调查统计数据,提供相关统计分析资料;对有关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利用工业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咨询;组织和指导全县工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定期监测通报,并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参与周期性的经济普查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县能源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对有关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县用能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与预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基层能源统计工作。

(五)法规与设计管理科。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宣传、普及工作,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维护和管理行政区划代码;研究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方法。

第五条  元阳县统计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元阳县统计局负责管理元阳县统计局普查中心、县地方统计调查队,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原公安局办公楼二楼)邮编: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225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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