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元阳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9 字体:[]

巩固振兴组20222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元阳县2022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元阳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202231日           

 

 

元阳县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实施方案》(财办202116)、《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红河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财农202175等文件精神,切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整合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合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的元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整合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整合资金、项目规划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级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整合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1. 规划引领,统筹兼顾。整合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规划衔接。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整合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2. 瞄准目标,精准发力。整合资金优先保障脱贫乡镇、村农业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3. 加强管理,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4. 强化责任,跟踪问效。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及资金投向

   第五条 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资金根据中央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实施方案》(财办202116)、《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红河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财农202175等文件规定中央层面资金16项、省级层面资金10项、州级层面资金10项整合范畴执行

第六条 用于农业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类项目,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建立全县整合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建设时限、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受益对象等情况。

第九条 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县乡村振兴局根据脱贫减贫任务和下达到县的整合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与巩固脱贫成果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十条 测定年度整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整合资金到位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测算年度整合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整合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县整合办根据整合资金来源和年初预测的整合资金规模,按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最后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行文印发。同时,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分别将整合资金方案报州财政局和州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整合资金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在每年810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三条 按照整合资金项目必须源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库的要求,由县整合办根据整合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从县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完善《元阳县2022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并同实施方案印发到项目乡镇和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和部门收到年度整合方案后,一是要在元阳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表中梳理安排到本乡镇或本部门实施的项目,及时编制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填制绩效目标申报表;二是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要求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查评估;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并批复后,将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录入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为全年项目的分配和资金的精准使用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纳入整合的中央省、州级财政涉农资金后,由县财政局相关科室登记建立资金指标台账,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在2022年元阳县整合资金项目中筛选项目,拟定项目分配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联文下达项目分配和资金使用计划通知文件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通知文件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乡镇和或部门根据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修改和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的相关信息数据;二是乡镇和部门完善项目信息和数据后,县级财政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中项目挂接;三是做好项目挂接后,财政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资金指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整合资金台账。由财政局相关科室按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乡镇和部门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支出管理1.加强整合资金预算管理时分配和下达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资金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整合资金直接细化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避免项目资金二次转拨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的整合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3.杜绝违规转移整合资金。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规定支付资金;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整合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 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整合资金拨入村集体等各类非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严禁违规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项目资金支出;严禁在项目资金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指标下达时限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整合资金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原始凭证管理和支出审批制度1.规范原始凭证资料。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准确,每一笔整合资金支出都具有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原始凭证

——工程建设类项目。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拨项目启动金基础凭证资料: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项目中标通知书(仅指招标采购项目)项目施工合同,付款申请表,资金拨款审批表。支付项目进度款基础凭证资料:正式发票,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含启动金部分,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支付项目尾款基础凭证资料:正式发票,项目开工和竣工公告公示图片,付款申请表,验收资料(含验收人员名单),项目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仅指审计项目),报账审批表(含启动金部分,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到户补助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项目公告公示图片到户补助花名册(不含扶贫贷款贴息,内容至少含有:姓名,身份证号,乡镇及村组名,贫户标识,银行卡卡号, ⑥补助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电话号码,签字和手印,以及签字日期等)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实物采购发放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采购合同;正式发票;货物验收单;实物发放花名册(领取人签名并按手印);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培训类项目。支付资金基础凭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计划批复;项目公告公示图片;培训合同(仅指委托培训项目);培训花名册及签到表;正式发票;报账审批表(仅指执行报账制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上述项目中如遇项目调整变更,需附项目调整变更的相关手续资料及批复。基础凭证资料不可删除,各项目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增加凭证资料,其中:付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到户补助花名册、实物发放花名册和货物验收单表样详见附件,各项目实施乡镇和部门可结合实际对表样内容进行调整。

2.坚持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相关制度和合同规定要求收款方对应提供原始凭证,如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避免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让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有效衔接。

3.严格审批制度。按照经办人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部门分管财务领导终审的程序,逐级审批,切实做到支付手续齐全、票据规范、资料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由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支出、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由县级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等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二十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档案资料完整。

第二十 项目管理费管理使用:

1.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文件规定,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的规定安排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

2. 根据《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文件规定,从安排到县的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

3. 根据《红河州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财农发202175号)文件规定,从安排到县的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

4.根据《元阳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元财发〔2021177号),从县级层面配套整合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县级层面配套整合的资金照县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 整合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1. 严格资金信息录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科、)在下达资金时必须同步将预算指标有关信息录入整合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并上传资金文件扫描件。在资金支付使用,将国库支付系统中的支付数据接入整合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财政部门对本级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实时动态监控。财政局负责科室要利用整合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纳入监控的各类整合资金进行实时监控。一是各类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下达情况,以及资金与项目匹配情况。二是资金支付明细信息、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流向等情况。三是精准识别贫对象,实现资金监控到项目、到企业、到人,防止违规下达资金或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资金闲置等。

第二十 整合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规模。由县级财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整合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清查,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半年按季、 下半年按月向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州财政局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和结余结转情况。县财政局、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视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排名靠后且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乡镇和部门进行约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财政衔接资金县级当年结余结转率应控制在8%以内,其他整合资金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 整合资金县级结余结转责任。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衔接资金县级结余结转,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实行报账制的情况下,因报账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申请报账导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承担责任;因不及时督促或受理报账导致的,由报账经办部门承担责任;因审批不及时导致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 加强项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整合资金(应急类项目除外)。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实施办法,明确职责,规范项目入库程序。

第二十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申报、乡审核、县审批的原则,县统筹整合办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照贫乡、贫村、贫户优先的原则,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

 强化项目评估审查。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性质,从县整合使用资金项目规划评估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中抽选行业部门专家组成评估审查组,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评估审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由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优化政府采购。釆购单位要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履约验收管理,采购需求确定和项目履约验收应当邀请贫对象参与,保证项目质量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釆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釆购金额10%的,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 加快招投标进度。要根据情况建立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和排队时间,在合理预计当年整合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金使用情况,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整合资金到位后,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场组织实施。

第三十 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一是资金公告公示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等;二是项目公告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第三十 项目启动金的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整合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 项目实施时限。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项目60日以上不开工的,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其他项目。项目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三十 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要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完善督导检查制度,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落实完善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等制度,规范程序,明确标准,加快项目竣工决算,及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组织验收,同时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决算及审计的工作模式,做到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决算一个。

第三十 项目调整与批复。对已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或脱贫攻坚成果目标要求,确需调整的项目,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 项目台帐资料管理。为完善项目台帐资料管理,对项目台帐资料实行全县统一模式,按以下顺序依次归档。(1)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批复文件(附:项目实施单位变更请示文件);(3)县级下达项目资金文件;(4)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实施方案批复请示文件(附:项目实施方案);(5)项目实施单位研究会议纪要等会议材料;(6)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组织机构,项目管理制度;(7)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8)项目合同、协议;(9)项目公告公示图片资料;(10)项目决算报告;(11)项目验收报告;(12)项目验收工作总结;(13)项目支出凭证(发票)、兑补农户签字手印名册;(14)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资料;(15)项目实施进度报表;(16)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 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要求,整合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负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整合资金绩效管理由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整合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及时下达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并按上级的要求,通过资金动态监控按时上报;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审核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

3. 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4. 县财政县乡村振兴局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自评审核的结果,实施绩效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其他县级行业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做好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按照元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元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元开组〔20201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 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负总责,审定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整合资金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 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整合资金工作,编制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 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整合资金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 县审计局要将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 各乡镇和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整合资金项目库。

  项目乡镇和部门根据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的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按量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问效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一方面,财政部门会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加强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对资金支出滞后、原始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以拨代支等行为,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另一方面,各预算单位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手段,强化对各类财政资金的监管,要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工作;自觉接受纪检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压实监管责任。一是整合资金指标未能按照要求及时下达或滞拨的,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追究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整合资金下达后,未能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资金支出缓慢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违规使用整合资金(包括挤占衔接资金用于其他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资金使用不精准、虚报冒领涉农资金等),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四是未按照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绩效目标、未严格执行绩效目标自评及评价工作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五整合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推进不力、系统数据弄虚作假或预警信息处置不当的,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抓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在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衔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已列支但不符合支付要求的整合资金要坚决收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涉及人员, 要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终止原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十 本办法由元阳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