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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4-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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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文号
红元环罚字〔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4〕01号)

云南科力环保股份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277168

法定代表人:邓传宏

居民身份证号:******************

企业地址:元阳县新街镇

20231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运营的元阳县新街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927日至112日,总氮分析仪监测数据异常,设备故障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每天至少4次的要求规范开展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不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书证5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水口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长期处于运行不正常的状态。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或原始监测记录不足70%,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为非重点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取整为6.5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