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8-0707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元政办发[2017]152号
发布日期
2020-10-14
信息名称
解读《元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元阳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元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于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现将《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17〕152号)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需要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势在必行。

  (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日益加重,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在推进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工作的同时,有必要在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进行控制。因此,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是促进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二、方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坚持统筹兼顾、分类处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稳妥推进全县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

  三、方案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为依据。

四、划定类型及定义

(一)明确了“三区”划定类型及定义

 1.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3.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作为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为:

1、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鸡常年存栏5000羽,鹅常年存栏500羽,鸭常年存栏5000羽,兔常年存栏500只。

2、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100头,牛常年存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鸡常年存栏10000羽,鹅常年存栏1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羽,兔常年存1000只。

(三)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2.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域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设区域和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五、划定范围

(一)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

①新街镇大鱼塘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库最高洪水线以上环库外延500米范围内陆域区(与哈尼梯田核心区重叠)。

②南沙镇肥香村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库最高洪水线以上环库外延500米范围内陆域区

丫多河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库最高洪水线以上环库外延500米范围内陆域区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南沙镇麻栗寨河一级保护区以其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5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其保护区范围以河道水域段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的陆域区。

3)饮用水水源点一级保护区:

俄扎乡核马聋等水源地,小新街乡大坪子水源地,攀枝花乡泡竹寨水源地(与哈尼梯田核心区重叠),马街乡卜拉沟源头水源地(与西观音山重叠),逢春岭乡托泥坝水源地, 上新城乡猪息场水源地(与东观音山重叠),牛角寨镇骂哈箐水源地,黄草岭乡欧妹冲沟水源地,黄茅岭乡烂昌河大龙潭水源地(与哈尼梯田核心区重叠),大坪乡大坪河韩老保苹果地脚水源地(居民用水)大坪乡新马岭村子脚水源地(乡政府用水)大坪乡水源地(小学用水)大坪乡水源地(中学用水),沙拉托乡沙老箐沟水源地(与西观音山重叠),嘎娘乡小箐脚水源地,除5个饮用水源点与哈尼梯田核心区、东西观音山重叠外,其余10个用水源点是以取水点外延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

2、自然保护区:元阳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保护区总面积163.41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哈尼梯田核心区,区域面积166.01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4个乡镇政府行政规划建设区边界外延200米(攀枝花乡行政规划建设区与哈尼梯田核心区重叠)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明确了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水源保护区外延限养区: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

新街镇大鱼塘水库二级管护理区、南沙镇肥香村水库二级管护理区、丫多河水库二级管护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南沙镇麻栗寨河流域以其河道流域沿岸两侧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200米以内的陆域区范围。

3)饮用水水源点一级保护区:

10个饮用水源点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陆域区。

2、自然保护区外延限养区:元阳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外延限养区:哈尼梯田核心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外延限养区14个乡镇政府行政规划建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攀枝花乡行政规划建设区与哈尼梯田核心区重叠)

(三)明确了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明确了禁养区监管措施

(一)划定畜禽禁养区后,设置禁养警示标识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出具意见,报乡镇政府初审后,再经乡镇与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县发改、环保、国土、梯田管理、水务、林业、住建、畜牧等部门和14个乡镇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生态养殖,减少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四)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严禁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放养畜禽。对供水工程设施周边30米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无生活区和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及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堆积,无污水排放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