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614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元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11-16
信息名称
解读《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20218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现就《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确定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这一目标,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这一制度上的碎片化。总体来说,目标任务就一个,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进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按原办法(即226号文件)参保的要进行衔接并入,要像老农保一样实现清零,而且是彻底的清零。

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全局性、跨部门的惠民工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元阳关于印发元阳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2026号),研究起草了《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并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细则》。

二、关于保障范围

(一)《细则》明确,本细则适用于元阳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一是在时间上。2009年1月1日的被征地农民。

二是在征收上。原则上,履行依法统一征地手续的,且确属集镇、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占用而导致失地的。

三是在面积上。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是以征地后剩余面积÷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人口,来作为认定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对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人员,由各乡(镇)组织核实后申报,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四是在年龄上。对于被征地时在册的16岁以下人员先建立台账,待其年满16周岁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参保补助。

五是在册人员的界定上。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人员为准,在册人数与测算人均耕地面积的人数相一致。

(二)《细则》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指导意见保障范围。

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

一是目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下对被征地农民(移民)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国务院679号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保障,另一种就是按社保法、物权法的规定,采取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进行保障,也就是目前出台的《指导意见》所采用的保障方式。两种方式的目标都是要让被征地农民有保障,因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应享有其中任意一种的保障方式,但不能同时享有两种保障方式;

二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对被征地农民(移民)采取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则该项目不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不按照《指导意见》进行保障。若建设项目没有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则必须征收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按《指导意见》进行保障。

三、关于保障方式

(一)《细则》明确,自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保障方式一是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工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必须按照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履行缴费义务三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工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二)《细则》明确,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人年度缴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年限15年,补助总额15000元。

对于参保缴费补助:一是要注意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参保不享受补助。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期间若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则该缴费中断的年度不能享受补助;二是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进行代缴)三是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补助年限必须满15年;四是要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是一样的(1000元/年),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关于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有2种情况。

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1000元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直接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细则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 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说明:一是明确补助时间。《细则》实施2021年开始享受补助。如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从其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的当年开始享受补助;对于202181日后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应从2021年开始享受补助,但前提条件也是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才开始享受补助。

二是死亡人员的处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其享受名额也随之失去,不再另行替换他人。这样做既是体现建立此项制度是用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一目的,也是鼓励被征地农民早参保。

三是补助方式。由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不能用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

四是《细则》规定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

2.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说明:一是待遇领取时间。对于202181日以前失地,且经过身份认定了的被征地农民,如其20218月以前已经参保并领取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核定后新增加的这部分待遇从20218月起开始发放,需要补发的要予以补发。如其20218月以前未参保,则从其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发放新增部分,20218月至其开始领取待遇月之间的不予补发;对于202181日以后失地的,如已参保领取待遇的,则从失地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需要补发的予以补发。如未参保,则从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不予补发。

二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前提条件是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2种情况。

1.未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未满6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按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参保人凭当年年度缴费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细则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说明:一是补助只针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他方式的参保人不在补助范围内;二是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三是发放的补助不记入参保人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细则》中的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仅限于对核定领取待遇方式的说明,与补助没有任何关系;四是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同样不予补发,其享受名额也随之失去,不再另行替换他人

五、其他

)关于对象认定办法

在进行对象认定时,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通过公示的方式进行,要避免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要切实防范重大廉政风险,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关于落实多元保障政策

细则》规定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人员”,其中的当地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当元阳县行政区域内公布人均纯收入

 

 

解读部门: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73—5643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