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822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元政办发[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10-12
信息名称
元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元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和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纪律的通知》(红组通〔2014157号)《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六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红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结合元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事业人员(包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事业工勤人员),是指为元阳县事业单位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阳县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调配、管理、晋升、考核、退休等。(工勤人员管理按《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元政办发〔2016184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实行公开招聘。元阳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编空岗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拟定公开招聘计划、招聘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除外)。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人社部门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签订、岗位聘用、考核、培训、职务晋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根据《 红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方式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原则。 

  (三)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兑现工资的依据。 

  第七条  聘用合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11月修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1220日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5年,试用期为12个月(其中,定向招聘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岗位、特岗教师转聘、三支一扶人员转聘、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政策性安置的试用期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八条 推荐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一)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晋升的原则。被推荐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具备有关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专业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圆满完成任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事业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例》、《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要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须受聘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履职年限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年限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在技术员职称资格十三级岗位上,履职满二年,可申报晋升助理级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在助理级职称资格十一、十二级岗位上,履职满四年,可申报晋升中级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在中级职称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上,履职满五年,可申报晋升高级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在高级职称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上,履职满五年,可申报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其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各职称系列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文件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其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各职称系列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文件执行。 

  (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按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核定职 

  (一)专业技术岗转正考核定职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中专、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技术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二)管理岗转正职员等级确定。新录用人员,见习期满并按期转正的,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确定为九级职员,学历大学专科及以下的确定为十级职员。 

  (三)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转正考核定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和审核《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定职表》,符合转正职员等级确定的管理岗人员填写和审核《红河州事业单位职员等级首次确定审批表》。于转正当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考核定职和职员等级确定。 

  第十条  岗位聘用 

  (一)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红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开展事业人员岗位聘用,聘用实行一年一聘和中途聘用相结合。 

  (二)事业单位一年一聘聘期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1----1231日。 

  (三)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总量内,单位有总体的聘用时间,且一直实行一年一聘、到期续聘的前提条件下根据需要进行中途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总体聘期内,中途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进行中途聘用;新招录事业人员,试用期满并按期转正的,可进行中途聘用;新调入人员,可进行中途聘用;受到处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聘用。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红河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核。重点以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科学评价工作实绩。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评议、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五章 调配 

  第十二条  调配工作必须适应元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 

  第十三条  调配必须坚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人事计划管理的要求,以工作需要为主。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调配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和岗位限额内进行,必须有相应的编制岗位空缺,任何单位不得超编申请补充工作人员。事业人员调配坚持流向合理、顺向流动,原则上不允许逆向流动。 

  第十五条  严禁从私营、民营企业人员中直接调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职能。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县内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局务会议研究调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在县级部门、县与乡、乡与乡之间调动的必须工作满五年(另有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申请调出县外的必须工作满五年(另有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得调动。 

  第十八条  调配程序 

  (一)申请在县内单位间调动事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编办开具余编卡(空编证明),调入和调出单位同意后,凭余编卡(空编证明)、个人调动申请、《调动审批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研究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从县外申请调入县内事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编办开具余编卡(空编证明),填写调动审批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的副县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凭余编卡(空编证明)、个人调动申请、《调动审批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调出县外。 

  (一)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六县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红发〔201632号)文件第十四条  严把人员出口。每年南部六县调出事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编制数的0.5%的规定。全县共有事业人员编制5662名,每年调出县外事业人员不得超过28人(其中教师17人);全县共有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7名,按2%的比例,每年外调机关工勤人员名额2名。调南部六县的不占名额。 

  (二)申请调出人员填写个人调动申请书和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调动审批表经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同意后,申请调动人员持个人调动申请书及调动审批表到调入地开具干部商调函,将个人调动申请、调动审批表、商调函交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排队(申请调出人员先后排序以提交调入地干部商调函到县人社局登记时间为准),在外调名额范围内,经人社部门审核研究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人社的副县长签字同意后,由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任免职务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事业单位(股所级)具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任免职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由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办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免职手续。 

  (一)卫健、教体系统的各乡镇卫生院院长、中小学校校长由卫健局、教体局研究后,报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免职手续。 

  (二)各乡镇事业单位各中心主任任免职由各乡镇党委研究后,报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任免职手续。 

  第七章 退休 

  第二十一条 正常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一)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提前退休:《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工〔20031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以后,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能力等原因未能聘任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持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第二十三条 退休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呈报表》一式三份;属于申请提前退休的,表头标注提前退休并在退休原因栏中注明。 

  (二)个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须提交申请人本人手写并签名的《提前退休申请书》,正常退休不必提交个人申请。 

  (三)相关证明:办理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由单位出具《未聘证明》,本人提供医院证明。 

  (四)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要求提前退休的,应提供由红河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署的《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由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五)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并在呈报表备注栏内注明有独子证 

  第二十四条 退休办理程序: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退休规定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发放退休养老金待遇。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由个人提出申请,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符合退休规定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发放退休养老金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1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