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9-05059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元政办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信息名称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元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6日 

 

元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促进市场在农村供水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本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加快推进元阳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促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稳定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新时代治水方针,坚持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治水总基调,大力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期有效运行,保障全县广大农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二)必要性。根据党中央和省、州、县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县通过十一五”“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全覆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然而,我县绝大部分农村供水工程没有收费,或者收不到费,导致工程长期缺乏运行管理经费,难以发挥长久效益。收缴水费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管养不够和保障工程长效稳定运行的根本措施,抓紧建立合理的水价和形成水费收缴机制,启动实施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三)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切实强化政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2019年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2020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摸底调查(20191225日至1231日)。为确保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制定收费标准和水价有关政策,以乡镇为单位,1231日前进一步梳理本辖区内集中供水工程处数清单,全面摸清各供水工程水费制定和收缴情况,建立台账清单,排出各工程点水费核定时间计划表、供水人口现状、受益人口到户信息,报县水务局。集中供水工程处数以同一水源、高位蓄水池、供水进户管形成的一套完整供水系统计算,如两个及以上村民组使用同一套供水系统,则应仅计算为一处。

(二)成本测算(2019121日至2020331日)。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水价制定程序,2020430日前,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水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各乡镇梳理上报的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清单,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同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制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以县为单元,县发改部门和县水务部门指导各乡镇,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切实减轻农村群众用水费用。

(三)全面推行收费(201912月起,并长期坚持)。2019年底前,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2020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 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 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机制(201912月底前)。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水务部门共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贴,逐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本解决工程建后管养问题,为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定价。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

(二)落实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县级财政统筹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偏远村寨,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由县财政足额补齐,兜住底线,维持工程正常运行。

(三)推进规范化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大力推进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在201912月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落实水源管理、取水管理、制供水管理、输配水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对村集体、村民小组、用水协会等管理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民主协商、群众自愿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村规民约,加强工程运行维护,同时,综合运用好红黑榜,督促受益农户自觉缴纳水费。

(四)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水利专项资金、财政补助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不收水费的地区和工程,原则上不予安排使用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对按期完成收费工作目标,积极开展管护机制创新的地方和工程,将在水利发展资金和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方面重点倾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多部门联动,将水费收缴工作作为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和保障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关键举措,因地制宜明确水价与收缴方式,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工作任务和责任,发动乡村基层治理形成合力,调动各管理单位和机构正当履职,确保完成水费收缴目标任务。

(二)调动和激发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充分调动和激发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村支两委、农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推进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公益化服务、市场化运行的方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供水服务整体打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进专业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四)加强水费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实行分类管理,由供水企业管理的工程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工程要规范收支两条线,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或协会成员公示;承包经营的,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费向村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水费提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水费收支情况台账要每月定期报县发改部门和县水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强化宣传引导。在建立和完善水费收缴体系基础上,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的方针,通过电视公益广告、墙体标语、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提高农村群众节约用水和水是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费的意识,提升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吃水不花钱的传统理念,逐步形成用水户自觉缴纳水费、参与水费管理监督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