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元环罚字〔2023〕02号)

发布时间: 2023-07-25 字体:[]

红元环罚字〔2023〕02号

元阳华夏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594595610L

法定代表人:刘黔川

公民身份证号:522132************

企业地址:元阳县新街镇客运站对面

2023412日,红河绿剑.2023”元阳(河口)县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到元阳华夏医院(以下称你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提取书证4份为证。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局于20236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元环罚告字〔2023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3629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你医院未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医院未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雪芳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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