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关于元阳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加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元环发〔2024〕7号)

发布时间: 2024-03-21 字体:[]

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你局报批的《元阳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加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元阳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加工利用项目位于元阳县南沙镇呼山村委会团结村,占地面积19559.25m2,建筑面积 7800.77m2。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发酵车间、储液池、渣料晾晒车间)、固体包装车间、液体包装车间、大型储液水池及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设置2条生产线,产量为10万吨/年有机肥(1条为6.5t/a含腐植酸固体初级有机肥生产线、1条为3.5t/a含腐植酸初级液肥原料生产线)。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82万元,占总投资的1.75%

项目已取得元阳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2年第三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畜禽粪污资源化加工利用项目变更的批复》(元巩固振兴组复〔202287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采取洒水降尘、建筑物料遮盖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粉尘污染;施工废水、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妥善处置。

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废气中的颗粒 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 2 的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22)中的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建限值及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物料应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运输车辆应采取覆盖等密闭措施,在厂区内低速慢行,以减少扬尘的产生。

㈢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废水不外排。

㈣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㈤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无组织沉降的粉尘、生物质燃烧后的灰渣均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临时贮存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按照要求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㈥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各防渗区域要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㈦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

   三、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登记)。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202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