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7 字体:[]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红河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

为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从202210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

二、调整标准

类别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适用地区

一类

1710

 

二类

1575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

三类

1440

石屏县、建水县、泸西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河口县、屏边县。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县市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县市,可按规定申请州级调剂金。

(三)各县市要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契机,认真开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使广大用工单位和从业劳动者提高对失业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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