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元阳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元阳县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4 号)文件规定执行。《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元政办函〔2020〕7号)同时废止。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县级相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在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下,自行采购。
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