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23〕44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23年3月31日以前制发的全县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于2023年11月10日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共清理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8件,其中:需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需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现决定如下:
继续有效的,按照文件规定期限继续施行。如在有效期内,上位依据发生调整的,按上位依据执行,同时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调整后的上位依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建议。原则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予以废止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予以修改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由责任单位依照上位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修改,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到期未完成的,自动失效。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