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802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文号
元政发〔2016〕120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元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元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914

 

 

 

元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食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县内粮食市场、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粮安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元阳县支行负责落实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落实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储存,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的原则审定,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储存计划,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的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经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经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食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账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确实做到账账、账表、帐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粮食的品质,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立即上报,不得瞒报,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县财政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条  在保持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食给予轮换,将原储存的粮食销售出库,同时购进同品种、同数量的新粮食,以新粮食替换库存的粮食,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随行就市实物轮换的方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县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食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2年;根据粮食品质检测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不宜存”粮食、“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食,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每二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的储存品质和年限情况,每年初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

(一)结合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县级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粮,销售陈粮,进行同品种轮换。

(二)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他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替补为县级储备粮。

(三)异品种等量兑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四)架空轮换。轮换粮食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再轮入。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规摸数量的20%。

第十四条  轮换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落实。

第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和轮换价差以及利息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季拨付。

第十七条  保管费用为原粮每年补贴0.05元/市斤;轮换费原粮每年补贴0.03元/市斤;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由财政补贴;轮换价差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拍卖后据实价差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  轮换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财政局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补贴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待轮换结束并经县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据实结算拨付。粮食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拔补。

第十九条  经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县级储备粮所产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承担,经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食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食储备所需保管、利息、轮换的相关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

 

第五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含收购费用)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县级储备粮食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元阳县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县级储备粮陈化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陈化损失;

(三)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库存;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县级储备粮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元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元政发〔2008〕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