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环罚字〔2019〕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发布日期:2019-11-25浏览次数:

 元环罚字〔20196

 

元阳县金发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668252582X

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计泽勇

公民身份证号:530325********2119

企业地址:元阳县俄扎乡哈脚村

我局于20191016日对元阳县金发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选矿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近期生产痕迹,精矿池存有60吨锌精矿、50吨铅精矿;尾矿库存有近期排入的尾矿废水,坝体有渗漏水;尾矿库至回水泵房水管尚未接通。2016年你选矿厂由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元阳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被列入未验先投项目,元阳县环境保护局以(元环发〔2016204号)文件责令该选矿厂停止生产,到目前为止未开展竣工验收且未通过验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执法人员20191016日出具的《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5组现场照片为证。

你选矿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1113日送达了《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94号),并告知你选矿厂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选矿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选矿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收款单位:元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 240712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元阳县支库   

你选矿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骆莉            联系电话:08733032353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菱角塘片区红南公路860米处

邮编:6624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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