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613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元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11-16
信息名称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  

 

 

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23等有关规定,结合元阳关于印发元阳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办发〔202026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四条  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1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保障范围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1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设施用地被各乡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按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口计算)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具体保障人员按现享有土地承包人口数由农户自行推选后按程序申报征地后户人均实际耕地面积0.3亩(不含0.3),但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人员,由各乡(镇)组织核实后申报,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纳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按现享有土地承包人口数由农户自行推选后按程序申报。

(二)以下人员不属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3.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耕地面积大于0.3(不含0.3的;

4.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包括非法征地、私自买卖土地、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人员;

5.户籍已迁出元阳县行政区域的;

6.本意见实施以前死亡人员;

7.其他不属于保障范围的情形。

第六条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自细则实施之日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被征地农民不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人年度缴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份组成,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年限15年,补助总额150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1000元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直接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细则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 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本细则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按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参保人凭当年年度缴费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本细则实施时,年满60岁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经核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几年相应一次性补助几年,最高补助15

若参保被征地农民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及其享受名额也不予替换

第七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享受失地农民养老补助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解决。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下列途径取得

1.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增加收取每亩不低于2万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2.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拨付、管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务、统计和内控等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按照《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红财社〔201416号)执行。资金的使用由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补助项目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账户,以确保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制定政策,建立和完善制度,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乡镇职责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人员的信息审核、确认、统计、上报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对相关部门缴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收入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进行及时核对,在完整无误的前提下将资金划转入财政专户。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核实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把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认定被征地情况,协助乡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人员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财政局职责: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审核确认被征地农户承包地面积及承包地共有权人相关信息,对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登记。

(六)公安局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等身份信息核查和认定。

(七)水务局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认证。

(八)审计职责: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

(一)报审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1.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2.《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两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被征土地相关材料证明等。

(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乡镇申请并填写《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经乡镇组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缴费补助人员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签字送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派出所)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审无异议后将《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送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复审。

3.复审。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审核无异议后将《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  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的按本细则执行。若其它文件与此细则有冲突,则以此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细则202181起执行。如上级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1.元阳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元阳县被征地农民情况排查明细表

3.元阳县被征地农民排查情况公示表

4.元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5.农户承诺书

6.元阳县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公示名册

7.元阳县被征地农民情况排查统计表

8.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9.元阳县“一报三审两公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