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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22-08-09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平稳发展。研究制定了《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7月18日 

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机制,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平稳发展,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调控责任 

  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安排用地计划 

  加强房地联动,县市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切实保障市场发展的用地需求。商品房去库化周期小于12个月时,适度加快或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库化周期在12至18个月时,维持供应量;对在售商品房库存较多,且去库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减少或暂缓住宅用地供应量。充分考虑当地在建待售、土地已出让待建的商品住宅用地量为导向,科学控制供地节奏,保持供需基本平衡,市场持续平稳。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力度,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力度,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不得将权属边界不清晰、规划条件不明确、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宗地挂牌出让。 

  三、优化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新出让土地要达到“五通一平”条件(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已出让土地应按照规划加快完善项目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地产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四、提升商品住房品质 

  控制高容积率、低绿地率项目审批,指导和鼓励房地产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小区标准开发建设,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老旧小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大力培育优秀物业品牌。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制度优势 

  适时动态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使用范围和购(租)房提取额度;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后不作逾期处理(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助力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年最高提取额由15000元提高至25200元,租房面积最高120平方米、提取方式和提供要件不变。 

  六、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确保满足项目竣工交付需要,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可按4—6个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除建设工程、材料款、设备款债权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原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账户资金,经项目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 

  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政府购置、租赁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和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有市场、有潜力但暂时经营受困的房地产企业给予贷款展期、续贷支持,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快审批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理降低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出险和困难房地产项目收并购金融服务。 

  九、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满足建筑形象进度(各县市可结合市场变化动态调整)要求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凡要件齐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十、切实落实购房人待遇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购房合同,经网签备案后即可办理落户,在医保、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出台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分类分档给予货币补贴或实物奖补。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备。中介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涉及购房的任何资金,购房人交付的所有购房款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并开具收款凭据,所收购房款必须直接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二、合理延长疫情期间合同工期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经项目业主申请、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除云南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期外不超过180天。因疫情影响工期,项目开发商要积极响应政府“复工复产”号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导致逾期交房的,要积极主动与购房者进行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交房时间。 

  十三、加大城市形象提升,吸引外地人购房 

  加大提升红河城市形象宣传,吸引州外人士对“云上梯田·梦想红河”认知度,拓宽商品房外销市场。通过运用现代媒体营销和组织线上线下房地产推介活动等形式系统性、长期性开展城市营销。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精准推介优秀项目、优质房源,有效促进销售。 

  十四、打造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通过租赁住房、提供人才公寓、发放购房补助等方式,为各类人才提供稳定住房保障。鼓励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园区积极认购州级人才公寓商品房,或投资筹建人才公寓,最大限度解决各层次、各类型引进人才安居困难。 

  入选《红河州“红河奔腾”人才计划》的各类人才,在红河州工作、服务期满5年后,可给予20%的优惠在全州范围内选购一套相关标准的商品房。博士研究生最高可享受120m2购房优惠,硕士研究生及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最高可享受90m2购房优惠。若房屋面积超过优惠标准,超出部分不享受购房优惠。 

  十五、狠抓重点房地产项目稳投资 

  进一步完善重点房地产企业、重点房地产项目调度机制,对房地产在建项目实施清单化覆盖管理,加强要素保障和“一对一”跟踪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银企沟通座谈,主动推送重点和优质项目信息,支持企业融资。做好项目过规入库服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有效投资。    

  十六、继续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的思路,深化烂尾楼清理整治行动,在全面完成烂尾楼清理整治复活复产之后,加强督促指导,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限,确保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实现应登尽登。 

  十七、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支持各地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改为长租公寓,水、电、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分商业商务用地,经属地政府论证,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鼓励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绿地或留白用地,或适当降低商业开发量。从严规范路边停车行为,加强和引导小区地面停车管理。鼓励居民购买地下车位。各地要根据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情况调整供地节奏,已收储但暂不供应的商业用地,由城市政府进行临时绿化,并做好日常监管。 

  十八、切实解决不动产办证难问题 

  落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容缺办理机制,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压缩新建小区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限,全面推广“交房即交证”改革。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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