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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KTV有偿陪酒陪唱,1人获刑丨元阳县首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宣判

文章来源:元阳梯田网w发布日期:2023-11-24浏览次数: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理应在学校接受教育,在家享受父母的疼爱,然而却有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她们,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控制能力差的弱点,组织、诱导辍学未成年人从事一些牟利性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近日,元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白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元阳县首例将未成年人作为违法犯罪工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案情概况

白某某案发前在元阳县南沙镇某慢摇吧负责销售啤酒。20174月至20187月、202211月至20236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先后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在元阳县南沙镇多家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服务,以收取提成的方式谋取非法收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性陪侍活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作为处罚对象,未成年人作为保护对象,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后,又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元阳法院将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元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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