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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决字﹝2021﹞5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

申请人:

**,女,1955420日出生,哈尼族,退休教师,住元阳县新街镇大象田三组。

被申请人: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14号。

第三人:

**,男,196233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元阳县新街镇酒厂上面**号。

**:女,196968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元阳县新街镇酒厂上面**号。

申请人在处理与第三人排除妨碍纠纷时,认为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编号为云建5300002017004646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存在错误,造成申请人与支**矛盾纠纷,于202110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建5300002017004646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2021824日申请人律师在处理**与支**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调取补充证据时,发现支**户办了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上凭空多出许多长度和面积,与支**户原土地使用证上面积不符,原来支**户土地使用证面积只有90.6平方米,现在施工许可证面积突然增加到135.6平方米,房屋后面有空地增加面积可以理解,但是左右两边都是居民楼突然增加长度,这就势必造成纠纷,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程序不合等造成了户与户之间领土矛盾纠纷,依法应予撤销。所以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38日作出的(云建5300002017004646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一是测量时未通知接界人,在接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办理规划许可证,莫名其妙比原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多出许多,导致领土纠纷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利;二是施工单位审核不严,施工单位无任何资质,该建设工程在农贸市场区域,人流量大,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三是从照片实物比例也不难看出对方原来住房长度不超过11米。(照片上左边车型为长安之星金牛星,车长为4.11米;右边车型为长安之星2,车长为386),再加上原来土地使用证长度为11米的记录为证。充分证明现在规划许可证11.37米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被申请人称:

201089日,蔡**自愿将座落在新街镇酒厂上面的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房产登记。20112月办理土地登记,附图沿用原土地登记附图,面宽11米(手工图)。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201782日,被申请人委托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来做元阳县南沙和新街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满足元阳县日常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的要求。

20178月,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在新街城区元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时发现问题,新街镇普遍存在原土地使用证面积及尺寸与实际调查测量不相符。20181127日,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在新街城区重新测量,且实地调查核实户与邻里四至关系。在调查第三人宗地时,申请人在界址签章表的邻宗地指界人处已签字捺手印确认,本次调查第三人宗地面宽为11.37米。2020410日,第三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依据2018年调查成果、加上后面超占土补办手续,办理完成第三人不动产权登记。手工丈量与仪器测绘会误差,但相邻人在调查测绘时已认可,可以确权。

20213月,第三人申请房屋拆除重建,经村民小组、大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镇人民政府、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具意见后,被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经实地核查,第三人在建房屋面宽11.2米,未超过用地范围。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诉至元阳县人民法院,元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926日作出(2021)云2528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且201811月份由被申请人委托的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测量第三人宗地时,申请人已在第三人《界址签章表》的邻宗地处签字按指印。

第三人支**、杨**系夫妻关系。201089日,第三人购买了蔡和生着落在新街镇酒厂上130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元阳县房权证新街镇字第2010123号《房权证》,2011211日,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并取得元国用(2011)第000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0.64平方米。20204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换(补),办理换(补)证手续,取得云(2020)元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967号《不动产权证书》,宗地面积135.26平方米,比换证前多出44.62平方米,多出的部分由被申请人依据《元阳县新街镇规划区2016年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文件规定,让第三人缴纳了23470.12元人民币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已由第三人于2020410日缴汇在本县财政账号上(账号:240712000004278001),并缴清税款。

202138日,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经村民小组、大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镇人民政府、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出具意见后的拆除重建施工申请,并审查支**和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施工设计图等材料之后向第三人颁发编号为云建5300002017004646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总建筑面积385.69平方米,附件《建筑施工图》占地面积为135.2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关于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意见》;3.**身份证复印件;4.编号为云建5300002017004646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5.建筑施工图;6.云(2020)元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967号《不动产权证书》;7.元阳县不动产权证换(补)证申请书;8.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9.税收缴款书;10.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11.宗地代码为532528102103GB00020宗地图;12.元国用(2011)第0000009号《土地使用权证》;13.元阳县房权证新街镇字第2010123号《房权证》;14.元阳县梯田核心区房屋用地、建设申请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15.2021)云2528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16.元阳县新街镇规划区2016年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17.**、杨**身份证复印件;18.**、杨**结婚证复印件;19.**、杨**户口本复印件;20.**行政复议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施工图》房屋占地面积与第三人持有的云(2020)元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967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占地面积一致,且未超过宗地代码为532528102103GB00020宗地图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依职权受理第三人建房申请,审核第三人提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建字第元阳县202100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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