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资讯 > 法治政府

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决字﹝2022﹞3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

申请人:**,男,1996119日出生,哈尼族,住元阳县嘎娘乡苦芦寨村委会苦芦寨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住所: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东段

负责人:白**,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3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39日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事情经过申请人原本常年在广东打工,2022年春节放假,申请人才回元阳县嘎娘乡苦芦寨村老家探亲。春节过后,受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至今未能返回工作岗位,在家静等疫情形势好转。2022223日,因申请人妻子李**生病,申请人便驾驶自家车牌为云G1A062小型普通客车从嘎娘乡苦芦寨村前往元阳县人民医院,在途经南沙镇五帮村时,被路边两个人拦住车子,说要到南沙办事,问能不能顺路带一下。因申请人也是要到南沙,所以出于好心,就顺路带了这两个人,申请人并没有要向其二人收费的想法。然而这两个人却非常朴实,上车后就每人拿出10元钱给申请人,说申请人开车是要烧油的,不能白坐车。因申请人当时正在专心开车,没有分心拒绝。在驾车行驶到南沙客运站路口处时,遇到被申请人实施道路运输检查,申请人如实向申请人陈述了事情经过,并积极配合做了询问笔录。但被申请人依然扣押了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于202239日作出了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为由,给予申请人罚款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复议理由。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违法事实,记载为:因申请人驾驶云G1A062载客4人,已收取五邦上车2人每人10元的乘车费,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并不是以赚取运费为目的而带人,同意其二人上车只是出于热心,顺路带他们。而其二人每人给申请人10元钱也是处于一种纯朴的善意,没想到双方的好意却被被申请人误解为是申请人违法营运。纵观事情经过,被申请人仅以五邦上车的2人每人给申请人10元钱,就认定申请人违法营运,过于主观臆断,没有尊重客观事实。2.认定申请人非法营运明显不当。非法营运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长期性、营利性和对象不特定性的特点。而申请人明显不具有上述非法营运的特点,其只是在行驶过程中偶遇路人拦车,便临时搭载而已,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即便其收取了五邦上车2人每人的10元钱,但仍是出于帮助乘客的好意,不具有经营性,因此对于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牟利,不构成非法营运。
3.退一万步讲,即便申请人搭载路人的行为违法,被申请认给予申请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有失公平、公正,属于处罚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并不是让执法人员随意选择处罚幅度,而应是根据行为人违法程度选择性处罚,具体而言就是处罚结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回归到本案,暂且不论申请人是处于好心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只收取了搭乘人员20元客观事实,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申请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从这一情节来看,申请人即便违法了,其行为也是比较轻微的,况且执法人员并没有申请人系长期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营运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认定申请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综合来讲,应给与申请人此次行为适度的宽容和理解,不宜给予申请人从严定性、从重处理的处罚结果。如果给予申请人30000.00元的高额罚款,将致使申请人的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捉襟见肘,从立法角度讲这不符合执法目的,相信执法者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处罚后果。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答辩理由

1.20220223日,被申请人在南沙客运站路口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云G1A062载客4名,从嘎娘乡到南沙镇,其中在嘎娘上车2人,五帮上车2人,已收取五邦上车2人每人10元的乘车费,另外2人不收钱。被申请人经系统查询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云G1A062车辆性质是非营运,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乘客王**、白**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申请人已构成非法营运。

2.被申请人调查,依据询问笔录及视频等证据,申请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东风牌云G1A062中小客车一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按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20220225日已提交陈述申辩书。于2022022808时,因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随即开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经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20220309日,向申请人下达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来讲,申请人此次行为的处罚,已经是给予了适度的宽容和理解,从轻处理。

二、答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关于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请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223日,被申请人在元阳县南沙客运站路口例行道路运输检查时,查获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云G1A062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名乘客,申请人驾驶车辆系从嘎娘乡苦芦寨村委会苦芦寨村民小组前往元阳县南沙县城,其中苦芦寨村民小组上车2人,南沙镇五邦村委会新寨路口上车2人。苦芦寨村民小组上车的2人未收费,五邦村委会新寨路口上车的2人每人收取了10元的费用,共收费20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申请人车牌号为G1A062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并向申请人送达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3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314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机动车行驶证》;4.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辩书》;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6.《行政执法证》(2份);7.元交党组202069号《中共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白朝兴同志主持全面工作的决定》;8.《立案登记表》;9.2022223日申请人的《现场笔录》;10.2022328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11.2022223日王**《询问笔录》;12.2022223日白**《询问笔录》;13.案件调查报告;14.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15.《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6.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18.申请人《陈述申辩书》;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核意见;21.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23.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25.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及申请自认,申请人驾驶的云G1A062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分析,申请人于2022223日驾驶云G1A062小型普通客车,从五邦村委会新寨路口搭载2名乘客并收取车费,被申请人认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两人以上在执法,制服着装并佩戴执法记录仪收集相关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款3万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从轻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