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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决字﹝2022﹞4号)

文章来源: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

申请人:*明,男,19961112日出生,彝族,住元阳县上新城乡下新城村委会纳新寨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白**,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92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920日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或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称:

一、事实经过。申请人于202299日从建水回纳新寨村,因申请人的兄弟在上新城中学上学,便去接兄弟李*及其堂妹李*们回家,当时李*福说有一个同学及李*们的一个同学也要一起回去,申请人就把他们四个人一起载回家。几人上车后,李*福的同学就拿了20给李*福,李*福将20元给了申请人,当车辆行驶至上新城风口山路口时,被被申请人查获。对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但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承揽载客业务,而是在去接家人回家的时候偶然载客;申请人也因法律知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载客系违法行为。对于有人说以前乘坐过一次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说法,因不能单纯的以有人说为由认定法行为,此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作为定案的理由。

二、处罚行为过重,应当减轻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方式有:1.责令停止经营;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四种处罚行为并不是由执法机关随意选择处罚,而是要根据违法事实情节是否严重,结合违法情节作出处罚,情节轻微的,按轻微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严重的处罚。本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为: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为:一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致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法定原则。这要求处罚依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程序是法定的。适应违法行为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事不再罚原则。结合本案事实情况,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被查处后,申请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具有深刻的了解,并给予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第(一)、(五)项之规定,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条件,故应当从轻或减轻对其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法律知识淡薄,认识到违法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结果,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恳请复议机关撤销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被申请人称:

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202209091555分,被申请人在元阳县上新城乡风口山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现场查获申请人驾驶GA4825车辆从上新城中学前往纳更村,载客4人,申请人与乘客谈好到纳更村收取每人20元乘车费其中有1人以前乘坐过一次,现已现金支付20元乘车费。经调查,申请人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非申请人所说的单纯的以有人说为由认定违法行为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依据如下: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而且因元阳县乡村道路蜿蜒曲折,社会人员无证驾驶、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技术不达标等风险因素,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本案中,申请人承载的乘客中有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是社会重点保护对象,如果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将会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和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后果。目前,元阳县辖区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社会人员利用周末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在校园周边运载学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乱象日呈上升趋势,若不及时在初始阶段严厉予以打击,不仅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生命安全,还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另外,申请人虽为首次被被申请人查获,但提取乘客李*华的询问笔录可知,李*华曾乘坐过两次申请人的车,申请人涉嫌多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虽尚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事实,但其违法行为具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潜在后果,社会影响极坏。二是根据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包括但不仅限于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申请人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深刻反思。被申请人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依法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处罚结果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申请人的表现相当。三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本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为: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收取每人20元乘车费,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不适用该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向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申请人所说的由执法机关随意选择处罚,而是以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申请人的表现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请元阳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在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李*华笔录、李*妹笔录提到的纳更冲村与上新城乡下新城村委会纳新寨村民小组实为两个相邻的村寨。纳更冲村是老村寨,纳新寨是纳更冲村的新寨子。202299日,被申请人在本县辖区上新城乡风口山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查获申请人驾驶的临云GA4825车辆从上新城中学到上新城乡下新城村委会纳新寨村民小组,载有其兄弟李*福、其堂妹李*们及李*华、李*4名学生,李*华已向申请人支付车费20元,李*妹与申请人谈好到目的地后再支付车费20元,李*福与李*们未涉及收费。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申请人车牌号为临云GA4825车辆,并向申请人送达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该《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载明了申请人享有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后,于2022920日作出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机动车行驶证》;4.申请人《陈述申辩书》;5.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6.《元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7.《行政执法证》(2份);8.现场笔录;9.202299日、2022915日李*华《询问笔录》(2份);10.202299日、2022915日李*妹《询问笔录》(2份);11.《立案登记表》;12.《案件调查报告》;13.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违法行为通知书》;14.《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5.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17.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核意见;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9.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及申请自认,申请人驾驶的临云GA4825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202299从上新城中学载4名学生到纳新寨村民小组,并收取了李*华车费20元。被申请人认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两人以上执法人员,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申请人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经被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罚内容后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从轻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或处于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090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