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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元政行复终决字〔2022〕3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

申请人:申请人:蒋*宾,男,汉族,生于198224日,身份证号:53252**********813,住建水县临安镇马军村**号,联系电话:1331****189

被申请人: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18作出的红元运管罚20221021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1221日依法受理。复议期间,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1021日驾驶的云GDN817车辆从元阳二中到南沙城区的路上,被实施道路运输检查的被申人查获。申请人载客6名,有2名乘客称到南沙城区后支付10元乘车费……”,因申请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被申请人认定为非法营运作出红元运管罚20221021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3万元的罚款。

因申请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决处理该行政争议,不再复议,于20232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