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艳,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职工,住元阳县南沙镇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南沙镇人民政府。
住所:元阳县南沙镇南沙路。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镇长。
第三人:元阳县南沙镇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傣族,村民小组组长,住元阳县南沙镇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8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发现其作出的《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证据、依据不足,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南沙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决定》。鉴于南沙镇人民政府自行撤销《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继续复议的意义不大,于2023年5月3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