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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元政行复终决字〔2023〕2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24-01-02浏览次数:

申请人:*19761124日出生,族,教职工住元阳县南沙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南沙镇人民政府

住所:元阳县南沙镇南沙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长。

第三人:元阳县南沙镇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李*,男,19631113日出生,傣族,村民小组组长,住元阳县南沙镇元槟社区五亩村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323作出的《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8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发现其作出的《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证据、依据不足,于2023425日作出《南沙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沙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决定》。鉴于南沙镇人民政府自行撤销《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继续复议的意义不大,2023530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