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建,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元阳县逢春岭乡曼过村委会骂哈口中寨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元阳县公安局逢春岭派出所。
住所: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对面。
所长:孔*云。
第三人:马*兴,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元阳县逢春岭乡曼过村委会骂哈口中寨村民小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元公(逢)行罚决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