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定期对制定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或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应对交易文件、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采用日常检查、绩效评估、标后评估等多种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招标人应依法选用适合项目特点的交易方式,切实履行交易项目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编制交易文件,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妨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对其发布的交易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在交易活动中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好交易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项目,各交易环节的数据资料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开评标在线监督系统。
第二章 审查的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项目的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对交易文件的审查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受到投诉的交易项目、未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交易项目及关系到重大民生工程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易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易项目的审查工作。对项目交易的合规合法性、招标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及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性进行评估。
第三章 审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交易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检查意见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交易文件,通过重新发布公告、澄清等方式及时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的交易。同时对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年度考核给予扣分。对在交易项目绩效评估、标后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交易参与方,可视情况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检查重点。对交易文件合法合规、交易行为规范的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减少抽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条款、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交易主体,加大抽查频次,反复出现类似情形的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元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审查内容
| 审查 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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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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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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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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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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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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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是否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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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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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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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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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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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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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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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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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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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项目名称应与招标(采购)公告一致;审查情况请对应“是”或“否”打勾,如“是”请务必在备注栏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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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盖章):
招标(采购)单位审查人(签字):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