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空气质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00:00至2月25日24:00。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加油站、煤气站、烟花爆竹存储点、民爆储存仓库等)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等交通枢纽;
(五)山林(含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哈尼梯田景区各处观景台及附近50米范围内;
(十二)大型活动举办现场;
(十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