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来源:元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4 00: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空气质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00:00至2月25日24:00。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加油站、煤气站、烟花爆竹存储点、民爆储存仓库等)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等交通枢纽;

(五)山林(含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哈尼梯田景区各处观景台及附近50米范围内;

(十二)大型活动举办现场;

(十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