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水务发〔2024〕24号
元阳昆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元阳昆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请求注销《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水保许〔2021〕01号)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21年2月5日《元阳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保水许〔2021〕01号),批准了你单位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元阳昆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请求注销《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水保许〔2021〕01号)的申请,鉴于你单位后期未组织实施,且项目已停工,元阳县水务局批复的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无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经元阳县水务局研究,决定注销《元阳县盈丰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水保许〔2021〕01号)。
元阳县水务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