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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元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日期:2023-11-15 00:00:0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车辆通行效率,提升元阳县城市形象,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元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元阳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占用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有指示牌的停车区域,按照指示牌指示停放车辆。

三、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四、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放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放时,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停在人行道车位时车头朝向道路,车身不得占压盲道,停在公路停车位时车头朝道路边沿,保持整体划一。

五、重点查处禁停路段停车、停车位外乱停车、交叉路口、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随意停车等违法行为。对影响通行、拒不驶离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依法拖移。

六、经劝阻不立即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拍照进行非现场处罚或拖移,并予以处罚,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

七、广大市民要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放车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规范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严厉处罚。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73—564287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