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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来源: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管护局 发布日期:2023-06-29 00:00:00 浏览次数:

各位村民:

近期,我局在日常资源保护巡护工作中,发现:

一、位于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与金平县交界处的核心区地块(具体位置东经103.00272253°北纬22.96767698°)内有人工种植草果,经初步测量,种植草果面积为181.32亩。(详见附图1)

二、位于元阳县与红河县交界处的核心区连接试验区地块(具体位置东经102.60459185°北纬23.17501196°)内有人工种植草果,经初步测量,种植草果面积为420.05亩。(详见附图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及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种植草果属于开垦行为,在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人工种植草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相关单位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均明确规定,自然保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内人工种植草果已造成自然保护区的巨大破坏,且有扩大范围侵占圈的趋势,我局将依法铲除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内人工种植草果,恢复自然保护区生态,避免自然保护区遭到进一步破坏。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人员或单位,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广大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处罚后果。

若有疑问,请来电来函咨询:

联系人:李彪

联系电话:0873-3067358

地址:元阳县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元阳县南沙镇滨河路,县交警大队下侧)

元阳观音山省级自保护区管护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