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红烟专〔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元阳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元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结合元阳县当前零售点布局、行政规划、市场类型等实际,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定区域四种类别,综合使用区域、总量、间距等条件开展布局工作。
(一)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南沙镇,零售点布局采用区域、距离、总量控制模式进行设置,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街道 名称
| 商圈
属性
| 路段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备注
|
1
| 人民路
| 繁华区域
| 东段(五亩桥头至常青路岔口)
| 16
| 50
|
|
中段(南沙路岔口至五亩桥头)
| 28
| 50
|
|
普通区域
| 西段(徐工挖机配件专营店至南沙路岔口)
| 15
| 60
|
|
2
| 常青路
| 繁华区域
| 东段(交通局岔口至人民路岔口)
| 12
| 50
|
|
中段(橡林街岔口至五亩路岔口)
| 17
| 50
|
|
普通区域
西段(滨河路岔口至橡林街岔口)
| 5
60
|
| 3
| 滨河路
| 繁华区域
| 东段(醉虾烧烤至珠海凯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10
| 50
|
|
中段2(叶榕路岔口至五亩路岔口)
| 7
| 50
|
|
普通区域
| 西段(大象田廉租房至常青路岔口)
| 15
| 60
|
|
中段1(常青路岔口至叶榕路岔口)
| 13
| 60
|
|
4
| 南沙路
| 繁华区域
| 人民路岔口至高级中学
| 7
| 50
|
|
5
| 学府路
| 普通区域
| 高级中学至五亩桥头
| 21
| 60
|
|
6
| 元桂路
| 繁华区域
| 东段(叶榕路岔口至五亩路岔口)
| 8
| 50
|
|
中段(橡林街岔口至叶榕路岔口)
| 8
| 50
|
|
普通区域
| 西段(人民路岔口至橡林街岔口)
| 4
| 60
|
|
7
| 园林路
| 普通区域
| 常青路岔口至叶榕路岔口
| 9
| 60
|
|
8
| 象田路
| 普通区域
| 人民路岔口至滨河路岔口
| 8
| 60
|
|
9
| 橡林街
| 普通区域
| 人民路岔口至常青路岔口
| 4
| 60
| |
10
| 槟榔路
| 普通区域
| 常青路岔口经园林路至滨河路岔口
| 4
| 60
|
|
11
| 叶榕路
| 繁华区域
| 北段(常青路岔口至滨河路岔口)
| 4
| 50
|
|
南段(人民路岔口至常青路岔口)
| 4
| 50
|
|
12
| 花园街
| 繁华区域
| 南段(人民路岔口至常青路岔口)
| 4
| 50
|
|
北段(常青路岔口至滨河路岔口)
| 4
| 50
|
|
13
| 五亩路
| 繁华区域
| 南段(人民路岔口至常青路岔口)
| 6
| 50
|
|
普通区域
| 北段(常青路岔口至滨河路岔口)
| 3
| 60
|
|
14
| 风情路
| 繁华区域
| 中段(常青路岔口至滨河路岔口)
| 3
| 50
|
|
北段(黑山羊饭店至金湾梯田大酒店)
| 13
| 50
| |
普通区域
| 南段(人民路岔口至常青路岔口)
| 4
| 60
|
|
15
| 无名路
| 繁华区域
| 供销社农贸市场西侧通道(双龙酒店至老通海小吃店)
| 2
| 50
|
|
金福小区金城花园无名路(花园街岔口至五亩路岔口)
| 4
| 50
|
|
交警大队至珠海凯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名路
| 3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路
|
| 60
|
|
其他未标注的无名街道、分支小巷及城中村道路等,零售点设置间距为70米,且需符合街道理论可布局零售点数量要求。其中,街道理论可布局零售点数量=街道长度÷设置间距。
(二)乡镇是指除南沙镇以外的其他13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基于各乡镇基本只有一条主要街道实际,零售点采取距离限制模式进行设置。其中,因行政区归并、政府搬迁等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派出所驻地,零售点设置按照乡镇街道零售点距离间隔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乡镇 名称
| 商圈
属性
| 路段
| 设置间距(米)
| 备注
|
1
| 新街镇
| 繁华区域
| G245国道(原酒厂岔口至广场)
| 50
|
|
大田街街道(广场至民族医院三岔路口)
| 50
|
|
胜村(农贸市场岔路至哈尼梯田派出所)
| 50
|
|
普通区域
| G245国道(环城路岔口至原酒厂岔口)
| 60
|
|
G245国道(广场至职业中学岔口)
| 60
|
|
G245国道(职业中学岔口至茶树广场酒店)
| 60
|
|
大田街街道(云梯酒店至民族医院三岔口)
| 60
|
|
大田街街道(民族医院三岔口至原农行职工住宿楼)
| 60
|
|
下节街街道(原农行职工住宿楼至烈士陵园)
| 60
|
| 新街镇无名道路
60
| |
胜村(政府廉租房至环城路岔口)
| 60
|
|
胜村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2
| 攀枝花乡
|
| 乡镇各街道
| 40
|
|
3
| 黄茅岭乡
| 繁华区域
| G245国道过境路段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4
| 黄草岭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南林酒店至乡政府)
| 50
|
|
普通区域
| G245国道过境路段
| 60
|
|
乡镇街道(南林酒店至乡法庭)
| 60
|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5
| 俄扎乡
繁华区域
| 哈播村街道(现乡政府所在地)
| 50
|
|
普通区域
| 松树寨村委会街道(原乡政府所在地)
| 60
|
|
6
| 牛角寨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农贸市场岔口至派出所)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7
| 沙拉托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农贸市场至原客运站)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8
| 嘎娘乡
|
| 乡镇各街道
| 50
|
|
9
| 上新城乡
| 繁华区域
| 风口山村委会新区
| 60
|
|
风口山村委会老街
| 60
|
|
普通区域
| 风口山村委会其他无名街道
| 50
|
|
上新城村委会街道(原乡政府所在地)
| 50
|
|
10
| 小新街乡
| 繁华区域
| 农贸市场(三岔口至中学大门)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11
| 逢春岭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加油站至邮政所)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12
| 大坪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加油站至农贸市场岔路)
| 50
|
|
普通区域
| 大坪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金矿无名街道(金子河派出所驻地)
| 50
|
|
13
| 马街乡
| 繁华区域
| 乡镇街道(农贸市场岔路至乡卫生院)
| 50
|
|
普通区域
| 其他无名街道
| 60
|
|
(三)农村地区零售点,300人/100户以上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结合元阳县农村人口分布、民族风俗和现有零售点布局实际,有赶集习俗的村委会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序号
| 村委会名称
| 布局数量(个)
| 间距(米)
| 备注
|
1
| 凹腰山
| 11
| 30
|
|
2
| 稿吾卡
| 6
| 30
|
|
3
| 尼枯补
| 6
| 30
|
|
4
| 老曹寨
| 8
| 30
|
|
5
| 黄草坪
| 15
| 30
|
|
6
| 兴隆街
| 6
| 30
|
|
7
| 乌湾
| 14
| 30
|
|
8
| 瑶寨
| 9
| 30
|
|
9
| 新安所
| 11
| 30
|
|
(四)特定区域,指经营地点位于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客运集散地、旅游景区,以及道路沿线自然发展为住所但未形成自然村的地区,综合采用距离限制加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
1.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客运集散地等部位,零售点布局参照所在乡镇或街道标准进行设置。
2.无临街铺面、出入通道单一、相对封闭的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客运集散地等部位,按照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其中农贸市场按照商户比例,每20户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居民小区零售点必须设置在地面第一层且为开放式门店,每个小区可设置2个,间距不低于50米。机场、客运站候机、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上述区域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距离限制条件。
3.旅游景区的特色小镇,零售点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间距标准进行设置,但总量不超过商铺数量的10%。售票处(检票点、观景台)等相对封闭区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4.公路沿线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道路穿越自然村的,零售点按自然村地区布局设置。道路沿线自发或历史形成的集市,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总量不超过1个。
5.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6.四星级以上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方面
非便利店业态,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渔具用品、彩票店、棋牌室、饮品店、游戏厅、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同乡镇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变更的,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但每条街道只能增加2户,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或不可抗力情形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5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不受数量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以距离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参照物进行测量;街道交叉地段,申请人与另一街道最近零售点形成转角的,分别测量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适用申请人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的,参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元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022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