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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6-08 00:00:00 浏览次数:

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清运处理水平,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关于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发改发〔2009〕20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元阳县实际,特制定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为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特成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国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代春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普 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李彦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县融媒体中心主任(兼)

龙正雄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阿则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马 洪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红光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忠生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副局长

李祥云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卢光林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普 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 春 南沙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雄 县自来水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普荣任办公室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建成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从县住建局(环卫站、监察大队、房管处、保障中心、园林站、财务室)、南沙镇及社区(元槟社区、南林社区、和馨园社区)、县自来水厂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进行宣传并催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元阳县城建成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人民团体、部队、医院、学校、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三、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元发改发〔2009〕20号)规定征收。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8.00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单位办公垃圾):5.00元/人/月;

3.企业单位(办公垃圾)

(1)银行、烟草、通信等服务企业:5.00元/人/月;

(2)厂矿、困难企业:2.00元/人/月;

(3)医院、诊所:5.00元/床/月;

4.宾馆旅社招待所

(1)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5.00元/床/月;

(2)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

5.商品流通及服务业

(1)30㎡以内(含30㎡):15.0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25.00元/户/月

(3)50㎡以上至100㎡(含100㎡):35.00元/户/月

(4)100㎡以上至200㎡(含200㎡):65.00元/户/月

(5)200㎡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0元/户/月

(6)集贸市场:1元/㎡/月

(7)屠宰场:1元/头

(8)临时散摊点:1元/摊/天

6.饮食业

(1)30㎡以内(含30㎡):20元/户/月

(2)30㎡以上至50㎡(含50㎡):40元/户/月

(3)50㎡以上至100㎡(含100㎡):70元/户/月

(4)100㎡以上至200㎡(含200㎡):150元/户/月

(5)200㎡以上至300㎡(含300㎡):200元/户/月

(6)300㎡以上至400㎡(含400㎡):260元/户/月

(7)400㎡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5元/户/月。

7.营运车辆:10元/车/月

8.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期限计算):0.2元/㎡/月;

9.委托清运粪便及其他服务:100元/吨

10.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场:68.1元/吨

四、缴费年度及部门分工

(一)缴费年度

收缴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垃圾处理费,若2020年度未缴的单位和住户,需两个年度一次性缴清;2020年度已交清的单位和住户,只需上缴2021年度的垃圾处理费。

(二)部门分工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宾馆旅社招待所,商品流通及服务业,饮食业等由社区按片区进行催缴;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单位办公垃圾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到指定地点上缴,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由县住建局督促上缴;

3.集贸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业主到指定地点上缴;

4.屠宰场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督促公司到指定地点上缴;

5.营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公司到指定地点上缴。

五、实施步骤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1年4月10日—4月20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社区的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清楚明白,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自觉到指定地点上缴。

第二阶段(2021年4月21日—4月30日):登记造册。由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保障中心、房管处、县自来水厂、环卫站、物业小区、社区配合认真摸清城区居民住户,小区住户、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出租房、商贸服务行业经营户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准确的信息资料,为征收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2021年5月1至6月20日):收取实施。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实施征收。

六、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县级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名单。

七、缴费地点

(一)城镇居民、暂住人口,宾馆旅社招待所,商品流通及服务业,饮食业等由社区按片区进行催缴;催缴后的垃圾处理费由各社区缴到住建局指定账户,认真遵循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元槟社区联系电话:5646140;南林社区联系电话:5780211,5780210;和馨园社区联系电话:13008602772。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产生的办公垃圾费、集贸市场、屠宰场、营云车辆、在建工程等缴费地点:县城橡林街元阳县自来水厂营业室;联系电话:5645993,564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