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云南省元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0-12-16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红烟专〔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元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元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和满足消费、方便群众原则。

第四条 元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元阳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

第五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结合元阳县当前零售点布局、行政规划、市场类型等实际,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定区域四种类别。结合不同市场类别实际,综合采用距离限制和总量控制两种模式进行布局。

(一)县城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采取距离限制模式进行布局。结合人口、经济和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不同乡镇(街道)采取差异化方式设置零售点。

1.县政府所在地南沙镇、原县政府所在地新街镇的城区街道,零售点距离间隔不小于30米。

2.其他乡镇街道零售点距离间隔不小于20米。

3.因行政区归并、政府搬迁等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派出所驻地,零售点设置按照其他乡镇街道距离间隔执行。

(二)农村地区零售点,原则上按150人/50户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150人以上-300人/50户以上-100户自然村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进行布局。

结合元阳县农村人口分布和现有零售点布局实际,对农村地区的零售点布局适当放宽条件:有赶集习俗的村委会所在地不受间距和总量控制;一般村委会所在地自然村零售点不超过5个,其他自然村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三)特定区域,指经营地点位于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客运集散地、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商贸频繁的区域,综合采用距离限制加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

1.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客运集散地参照所在地使用距离限制方式进行布局。无临街铺面、出入通道单一、相对封闭的农贸市场、客运集散地按照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其中农贸市场按照商户比例,每5户设置1个零售点。客运集散地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2.有临街铺面的居民小区,零售点距离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不受总量控制。无临街铺面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卷烟零售点必须设置在地面第一层且为开放式门店,每个小区(按工期划分)零售点不超过3户。

3.旅游景区的道路沿线、特色小镇不受零售点距离限制。每个售票处(检票点、观景点)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距离限制和总量控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改(扩)建,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或登记信息变更,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因中小学改(扩)建,导致零售点进入中小学周边清理整治范围,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的。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星级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户;

5.低保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等场所。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以及经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幼儿园、中小学校、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部;

(十一)中、小学校周围;

1.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大门100米范围内; 2.其他乡镇中小学校大门50米范围内;

(十二)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对连锁便利店开展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部署,在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可适当降低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以及距离的测量,基准点为目标大门的中间点,且两点之间距离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计算。距离测量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规定实施前经过许可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调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元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