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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阳县2024年度集中征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来源:云上梯田和美元阳 发布日期:2024-09-29 15:37:5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元阳县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提供更为便民的环境卫生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元阳县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流通商品及服务业、施工现场、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市卫生管理的乡村居民。

二、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元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发改发〔2009〕20号)文件标准征收。具体为: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8.00元/户/月。

2.机关、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单位办公垃圾):5.00元/人/月。

3.企业单位(办公垃圾)(1)银行、烟草、通信等服务企业:5.00元/人/月;(2)厂矿、困难企业:2.00元/人/月;(3)医院、诊所:5.00元/床/月。

4.宾馆旅社招待所(1)星级宾馆(按60%的入住率征收):5.00元/床/月;(2)其它酒店、招待所(按50%的入住率征收):2.00元/床/月。

5.商品流通及服务业(1)30㎡以内(含30㎡):15.00元/户/月;(2)30㎡以上至50㎡(含50㎡):25.00元/户/月;(3)50㎡以上至100㎡(含100㎡):35.00元/户/月;(4)100㎡以上至200㎡(含200㎡):65.00元/户/月;(5)200㎡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0元/户/月;(6)集贸市场:1元/㎡/月(7)屠宰场:1元/头(8)临时散摊点:1元/摊/天。

6.饮食业(1)30㎡以内(含30㎡):20元/户/月;(2)30㎡以上至50㎡(含50㎡):40元/户/月;(3)50㎡以上至100㎡(含100㎡):70元/户/月;(4)100㎡以上至200㎡(含200㎡):150元/户/月;(5)200㎡以上至300㎡(含300㎡):200元/户/月;(6)300㎡以上至400㎡(含400㎡):260元/户/月;(7)400㎡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每月每户增收15元/户/月。

7.营运车辆:10元/车/月。

8.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按实际施工期限计算):0.2元/㎡/月。

9.委托清运粪便及其他服务:100元/吨。

10.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场:68.1元/吨。

三、缴费方法

(一)城市供水居民户

由元阳县自来水厂收取水费的同时代征。

城市供水居民户,是指已由元阳县自来水厂统一供应使用自来水的居民住户,包括已实现“一户一表”以及多户共用一个“总表”的居民户。

(二)非城市供水部分及其他缴费人

由元阳三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上门或运用线上渠道的方式组织代征。

非城市供水部分及其他缴费人,是指未统一由元阳县自来水厂供应使用自来水的居民住户,以及商铺/医疗诊所/酒店宾馆/饭店、出租的自建房等(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城中村)、营运车辆、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列明企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列明企业由税务部门认定税费种后通过红河州协同办公平台OA系统、云税通、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缴费提示后,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统一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网站线上自行申报缴纳。

四、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信用云南”、县级融媒体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名单。

五、其它说明

(一)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应该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时缴纳垃圾费,不得只缴水费不缴垃圾费。

(二)缴纳2024年度元阳县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应将2022年度、2023年度未缴的欠缴费款一并缴纳。

(三)各用户一旦发现违反垃圾费收费管理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0873-564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