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环责改字〔2019〕4号
元阳县明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7571821252
法定代表人:杨国跃
公民身份证号:532528********3172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褚皮寨
2019年12月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褚皮寨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场区及进场道路存在大量积尘,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过往车辆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二是弃渣场废石、废渣堆放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年12月1日出具的《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调试,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公司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产生,废石、废渣进行规范集中收集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到位,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