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境内的红河流域、藤条江流域的支流河道内从事电鱼、毒鱼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违法渔具捕鱼的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保护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所辖水域内(包括河流、水库、坝塘、河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毒鱼、电鱼、炸鱼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于毒鱼、电鱼、炸鱼物品和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从事毒鱼、电鱼、炸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一个月内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登记,主动交出所持有电捕作业工具、爆炸物及有毒物。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登记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4.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现有毒鱼、电鱼等违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举报,举报电话:0873-3067388。
元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