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阳县民政局收悉元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元法建〔2026〕1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认为车叔龙与石羊楼的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检会〔2022〕22号),元阳县民政局决定撤销车叔龙与石羊楼的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元阳县民政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