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环责改字〔2019〕3号
红河州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056995895D
负责人:吴远杰
公民身份证号:532528********341X
企业地址:元阳县南沙镇水岸郦城23、24、25铺面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接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转办件【2019】18号、9月23日、10月9日收到12369平台举报件共3件,反映内容同为:“元阳县民族商贸城小区对面,梯田湾酒店洗涤点夜间燃烧煤炭,烟尘影响小区住户,要求调查处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对隶属你公司的元阳县槟榔风情园建设项目(金湾梯田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已建成洗衣房,并安装了一台1蒸吨/小时锅炉在运行,燃料为生物质能源,安装水沐除尘设施,但除尘效果不佳。经查看资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未包括洗衣房1蒸吨/小时锅炉的建设内容。该洗衣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年10月9日出具的《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元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洗衣房1蒸吨/小时锅炉的使用,并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