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
等级地段调整方案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规划的变化、技术测量手段的提升,原《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元政发〔2018〕17号)已不能充分体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初衷,也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和《云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税即视”工作要求,结合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的“元阳县城区、镇区范围确定成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具体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等级地段
(一)南沙镇征税范围及等级地段
1.征税范围:东至水塘村(E102°53′56.63″、N23°12′27.17″)、南至石头寨村(E102°50′17.99″、N23°11′231.19″)、西至景圣村(E102°42′12.86″、N23°16′30.70″)、北至呈元高速红河特大桥(E102°50′2.13″、N23°15′21.21″),具体征税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最新规划的“元阳县城区、镇区范围确定成果”图为准。
2.等级地段:一级地段东至水塘村,西至红河、绿春二级路岔路口,北至排沙河以内,南至南沙变电站;其余的为二级地段。
(二)新街镇征税范围及等级地段
1.征税范围:东至卜拉寨(E102°45′5.23″、N23°9′24.10″)、南至胜村岔路口(E102°44′30.00″、N23°6′17.85″)、西至雷打树村(E102°44′26.86″、N23°9′31.43″)、北至安汾大寨(E102°45′47.99″、N23°10′16.82″);新街镇胜村街道(E102°47′22.36″、N23°7′29.52″)。具体征税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最新规划的“元阳县城区、镇区范围确定成果”图为准。
2.等级地段:原晋思线214省道新街镇安汾大寨岔路口至茶树广场左右各1000米为一级地段;其余为二级地段。
(三)牛角寨镇征税范围及等级地段
1.征税范围:东至牛角寨大桥(E102°40′9.40″、N23°6′38.64″),南至牛角寨中学(E102°39′55.03″、N23°7′9.04″),西至坡头隧道(E102°35′51.11″、N23°7′24.13″),北至者那河(岩石倮巴)(E102°40′14.67″、N23°8′13.86″)。具体征税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最新规划的“元阳县城区、镇区范围确定成果”图为准。
2.等级地段:牛角寨村委会牛角寨新寨为一级地段;其余为二级地段。
二、税额标准
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城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每平方米;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2元/每平方米;建制镇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3元/每平方米;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2元/每平方米。
本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元政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元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等级地段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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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滇公网安备 53252802528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