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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rmzfbgs/2026-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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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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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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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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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阳县帮扶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
《元阳县帮扶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3月19日
元阳县帮扶项目资产核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帮扶项目资产损失风险,规范项目资产核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元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的各级财政衔接(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其他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权益性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帮扶项目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无法继续使用或失去价值的帮扶项目资产从帮扶项目资产账目中予以核销的行为,旨在及时清理无效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资产核销条件
对第二条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核销:
(一)资产建成时间跨度较长,超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达到报废处置条件的资产。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资产。
(三)受国家政策调整、技术革新等因素影响,经充分研究论证长期闲置、无法盘活或不宜继续发展的资产。
(四)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
值需报废。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如,法律途径无法收回的资产。
(六)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产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七)运营严重不正常,难以持续经营或继续经营成本明显过高的资产。
(八)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流失无法追回,且有关人员已被依法判决或追责处理的资产。
(九)其他确有必要做核销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核销程序
第四条 确权到乡(镇)、县级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资产所有人对需核销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内容包括:资产现状、申请核销的事实和理由等,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形成的资产核销处置评估报告(请示)报县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五条 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按下列程序核销:
(一)村集体申请。资产所有人对需核销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自行评估,形成初步核销处置意见;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拟核销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进行讨论,决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核销处置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二)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核销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帮扶项目资产现状、核销事实(理由)、核销程序等事项,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级审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核销事实(理由),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到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审查结果修改完善后,将拟核销的帮扶项目资产请示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7天,公告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帮扶项目资产核销批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村集体进行资产核销。
(五)县、乡、村三级同步建立帮扶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对已核销资产进行登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进行核销处置。
第三章 核销后续管理
帮扶项目资产核销后,确权到乡(镇)、县级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需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乡(镇)或县级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乡(镇)、县级部门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处置产生的收入上交国库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对经批准核销产权权属为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村集体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用于乡村振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帮扶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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