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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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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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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政办发〔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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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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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元阳县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元政办发〔2022〕7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阳县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上市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46号)要求,为实现2022—2025年全县企业上市倍增目标,结合元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云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和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2—3家,培育新三板企业1—2家。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1家。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夯实上市后备企业基础。按“培养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实行分类指导。围绕聚力打造“三张牌”、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数字元阳”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大力培育县内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精准遴选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金种子”企业。县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向县财政局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和“金种子”备选企业,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商信局、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国资局、县林草局、县工商联)
(二)建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分行业、分区域、分梯次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名单,压实“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责任。“金种子”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配套一个专班、一位分管领导、一个工作方案”,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一对一”帮助服务、督促指导“金种子”企业上市。加强“金种子”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遴选及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商信局、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国资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金种子”企业,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养;对已经登记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对尚未股改的“金种子”企业和县内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制定股改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土地政策等共性难题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解决,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股改积极性。(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国资局、县市监局、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规范培育,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支持拟上市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先行规范培育。(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商信局、县农科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国资局、县林草局)
(五)设立专项资金,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制定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政策实施期内新上市(挂牌)企业,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州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省财政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州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州级财政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2021年起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和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再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除省财政、州级财政补足相应奖励资金外,县级财政参照补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积极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积极引导辅导机构在元阳县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元阳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后,要及时到县财政局备案相关材料,并同时抄送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做好要素保障,加强专项政策扶持。“金种子”企业和县内上市后备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上市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拟上市企业“一对一”“面对面”融资协调机制,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需求,及时组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主动上门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和县内上市后备企业推荐制度,定期将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元阳县支行)
(九)设立绿色通道,优化上市营商环境。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企业上市行政审批服务,对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等相关工作,需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时,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氛围。(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建立督办机制,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建立企业上市问题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县属行业部门在接收到企业上市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县属行业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财政局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协调会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县财政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州财政局协调州直有关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正面引导,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县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适时调整完善县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继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强化全县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按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协调推进。县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每年初提出企业上市具体任务目标清单,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及时跟进上市任务清单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沟通配合,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指导,顺利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