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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yyxrmzfbgs/2025-00114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元政办发〔2025〕12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2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元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元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元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元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4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

2.4 县防减救委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应急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建立健全元阳县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合理调配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元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阳县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邻乡镇、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靠基层,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社会互助;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委)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防减救委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审议县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与规划、重要制度、重点工程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县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组织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协调、配合国家和州级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统筹加强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按规定协调衔接驻元阳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县级及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各乡镇、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

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含县国动办、县能源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含县慈善总会)、县财政局(含县国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外事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地震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元阳中队、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阳监管支局、红河元阳供电局、县邮政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中国电信元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元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元阳分公司、中国铁塔元阳分公司、元阳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发布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领导信访局统筹处理因灾群众上访、信访及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工作;统筹指导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县国动办、县能源局):负责制定或指导受灾乡镇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承担军民融合有关政策监管、协调及落实,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符合中央预算内支持条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帮助受灾乡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含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维护灾区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参与救灾工作;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县内通信企业开展受灾乡镇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乡镇公用网络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乡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负责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保障供给,保障灾区市场物资充足,确保市场稳定有序;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组织、督促行业内防灾减灾技能演练,对受灾乡镇师生实施紧急避险和转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县民政局(含县慈善总会):负责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做好灾后临时生活救助和困难救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协助应急部门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财政局(含国资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对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发放等管理。负责灾区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指导行业编制国有资产行业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确保灾后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灾后地区经济的稳定发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群众就业、养老、医保等政策落实;承担协调组织受灾乡镇人员技能培训和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抢险救灾人员的表彰奖励;统筹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执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趋势预测,负责地质灾害项目的防治指导和救灾措施落实,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治理实施方案。

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灾区环境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估,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和城乡设防能力的落实;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应急抢险施工队伍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指导并安排灾后过渡性安置;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参与制定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在职责范围内按有关审批程序,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灾区群众因灾返贫监测,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与技术指导及日常应对物资的储备,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开展应对重大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实施有关科研项目;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科技成果支持灾区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组织实施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防范应对工作;对江河、坝塘、水库等实施治理,对河道来水统一实施调控和调度,确保安全度汛;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治理。负责河道来水和土壤墒情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发布,综合研判水情、雨情、汛情和水旱情况的信息趋势预测工作;承担本行业系统在灾害过程中的损失评估工作、统计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风险预警信息发布、临灾游客紧急转移、安全避险引导等工作;实施景区被困人员、失踪人员的救援、搜救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指导、编制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医疗系统抢险救援的组织实施和灾区疫情监测与预防,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疫情等进行预防、预警和实施应急处置,严防疾病扩散、蔓延及伤病员心理健康干预;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减救委办):负责县防减救委办的日常事务管理及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协调等工作;承担启动预案有关程序的文稿起草、预案启动、终止等工作;具体负责协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救灾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参与重大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织核查灾情,分配、管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应急期间和过渡期间生活救助;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同民政部门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

县外事办:负责抗灾救灾的涉外联络、协调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乡镇;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灾区应急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应急救灾期间设备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及先期火情处置;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统计局:负责统筹灾区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日常储备管理,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调运等保障工作;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地震局: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时发布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组织现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情核查统计和灾损评估报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及时发布震情信息,紧急召开震情会商会议,研判震情形势,提出震后趋势预测意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现场震情监视、灾区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地震烈度评定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元阳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分配有关捐赠款物,按捐赠者意见调拨救灾资金、物资,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和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的预报、预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趋势预测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提醒及“1262”精细化预报等气象服务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阳监管支局:负责指导行业救灾资金的快速拨付,协调、督促全县保险公司开展灾害有关涉保理赔工作;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红河元阳供电局:负责灾区电力保障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牵头编制行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或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邮政公司:负责行业防灾减灾救灾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和组织拟订实施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负责行业灾害统计报告。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局):指挥和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员搜救等。

中国电信元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元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元阳分公司、中国铁塔元阳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下属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地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地区公用网络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乡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负责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2.4 县防减救委专家委员会

县防减救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大规划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科、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防减救委办要求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防减救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防减救委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有关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有关防范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防减救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的共享工作。

4.1.1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局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初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其他可联络方式进行先期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当死亡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

4.1.5 县防减救委办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运、水务、农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4.1.6 启动县级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及时牵头组织或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产生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持续蔓延期间,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并及时核报。

4.1.8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委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减救委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县广播电视局等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委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0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分析评估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县防减救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支持受灾乡镇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

(2)派出工作组。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和救灾工作需要,县防减救委办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县防减救委办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必要时,县防减救委邀请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州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县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物资支持,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州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防减救委办协调、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服务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乡镇秩序。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灾区治安秩序、遇难者身份鉴定,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疗卫生防护物资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民政局和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及遇难人员家属心理抚慰等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指导行业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与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减救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数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5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经分析评估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减救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县防减救委办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需求。必要时,县防减救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需求进行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资金补助;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州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县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州级物资支持,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委会办公室协调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防减救委办协调中央、省、州、县级企业,县国资委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政府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评估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减救委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25户以上、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县防减救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及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成员单位及涉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减救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减救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受灾乡镇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工作动态。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

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州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县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乡镇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州应急局申请州级物资支持,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元阳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有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9)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间以下或12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由县防减救委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防减救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委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委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委办组织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了解灾区各级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委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委办派出县级救灾现场工作队赴灾区,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要,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派联合工作组。

(3)县防减救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上报申请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乡镇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况向州应急局上报申请州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乡镇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同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根据需要,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委办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

(8)县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等特殊地区的,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委办应及时向州防灾救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6.3 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向有关乡镇通报。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减救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减救委办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防减救委办指导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需救助人员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做好救助准备。

6.1.3 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州级资金,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4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6.1.5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6.1.6 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视受灾群众参加元阳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理赔情况,结合受灾群众经济状况和家庭生活状况,提供资金支持,参照《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云应急〔2022〕56号)规定,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各级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建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房屋设计要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时,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云南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县级财力等因素与县应急管理局核定补助额度,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6.2.6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乡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土地整治和建房选址,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等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署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抓好落实。

6.3.2 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每年8月上旬结合当年受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统计、评估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州财政局、州应急局申请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

6.3.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6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委、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县级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用于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中央、省、州、县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省、州预算内投资,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县级预算内投资。

7.1.4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7.1.5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受灾乡镇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制定或指导受灾乡镇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对符合中央、省、州预算内支持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积极申报中央、省、州预算内支持,帮助受灾乡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1.6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元阳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前置建设工作,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储备品种和规模。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现有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采取租用或紧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切实保障物资投送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县乡镇级救灾储备物资。县人民政府将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按预算安排及时做好物资采购和收储工作,并随时掌握全县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切实保障灾害救援和救助需求。

7.2.4 制定完善元阳县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保障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达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县级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协调部队官兵参与搬运、部队车辆参与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救灾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灾害处置期间,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可对受灾乡镇全境或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受灾乡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受灾乡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受灾乡镇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7.3.2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受灾乡镇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高效、合理组织机动应急通信保障资源,最大限度保障受灾乡镇公用网络通信畅通。通信企业应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设施建设,根据灾害预警提前预置卫星通信装备、卫星电话、专业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提升受灾乡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 依托国家环境与灾害卫星空间技术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县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加强灾情报送管理,切实推进灾情信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协调,多渠道为基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灾设备和装备。县委、政府要配置完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政府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运、水务、农科、工商信、卫健、林草、地震、消防、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

7.5.3 全面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三级须设置1—2名灾害信息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各1—2名。

7.5.4 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其他县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其他县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有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运、农科、林草、水务、卫健、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县内相关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绘制和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县内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在全县范围内,依托各级消防训练场地及各行业救援资源,形成有效的共享联动机制,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的能力。

7.8.4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练,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元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防减救委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及措施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防减救委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