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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rmzfbgs/2025-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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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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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政办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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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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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阳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予以公开)
2025年2月20日
元阳县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整治元阳县各类违法占耕及破坏耕地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河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解的通知》《红河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元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工作和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和包保责任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全面开展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整治,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死灰复燃,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2.0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7.36万亩,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确保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落到实处,为全县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措施
(一)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围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历次专项行动和督察发现已整改问题,已备案(含备案超期)设施农业用地,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农业大棚及所属看护房,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反馈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省级推送的疑似图斑等四类问题,持续聚焦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排查对象为已备案及备案超期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排查对象为未备案设施农业大棚),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过标准(单层、15平方米以内)及看护房用作非农用途(排查对象为用于管护未备案农业大棚的建筑物)及历史“大棚房”是否反弹问题开展四个100%全面排查,确保设施农业实际利用状况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严防“大棚房”问题新增及回潮反弹的主体责任,强化资源调配、任务落地和排查整治,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安排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公开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对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严格执行“以补定占”,落实耕地补充,确保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并符合有关标准;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新增耕地和整理复垦耕地、特定区域和敏感地带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乡村郊野公园、景观湿地、休闲营地等文旅类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和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公墓墓地违法占用耕地未批先建、扩大用地规模等问题,根据时间节点因地制宜综合研判精准施策,在2020年11月4日前占用耕地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搞“简单化”“一刀切”“运动式”“强迫式”恢复;在2020年11月4日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植绿化苗木、草皮及观赏类花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类、中药材、经济类花卉及多年生牧草等行为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全面开展依法整治整改。对普通种植农户“非粮化”问题,通过政策宣传、技术指导等方式,引导恢复粮食生产;对经营主体“非粮化”问题,对从事非粮生产的经营主体,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转投粮食生产;对于国土绿化项目“非粮化”问题,结合国土绿化项目实施,清理占用耕地种植的非粮作物,恢复耕地属性;对植树造林过程中占用耕地植树造林造成“非粮化”问题,依托植树造林行动开展整治,确保不出现新增耕地“非粮化”现象;在村庄美化过程中占用耕地“非粮化”问题,依托村庄美化行动整治,注重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将耕地用于“非粮化”用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三)全面推进撂荒耕地排查及复耕复种。结合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治,全面摸排撂荒时长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耕地,分析研判撂荒原因及是否具备复耕复种条件,无法复耕复种的耕地,需填报具体撂荒原因及无法复耕复种原因;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根据撂荒耕地的撂荒原因和地理位置,严格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恢复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各乡镇要充分履行耕地保护的属地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督促机制,确保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到实处。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要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督促各乡镇对已恢复耕种条件的地块落实作物耕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全面开展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根据《云南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房整治办〔2023〕12号)要求和全州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状态,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五)加强耕地保护日常巡查抽查。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问题整治主体责任,结合土地卫片执法、耕地流出整改和群众举报线索,于每年10月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耕地保护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管辖、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对辖区内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耕地“非粮化”、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全覆盖检查一次,发现存在未批先建或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情况,要及时督促农户或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复垦复耕并种植符合耕地地类属性的农作物,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及新增,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查处;各乡镇要督促指导村“两委”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设施、耕地“非粮化”、撂荒耕地、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破坏耕地行为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土地管理档案,每季度末向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及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巡查情况。(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按照“县级牵头、乡镇落实、部门协同”要求,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商等机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要主动履行耕地保护属地责任职责,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耕地“非粮化”、撂荒耕地及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等问题的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发现、识别、查处破坏耕地及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哈尼梯田耕地用途管理办法,建立乡镇、村寨哈尼梯田耕地保护领导机构,形成县、乡、村三级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基层组织对耕地保护范围、政策的了解。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公开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城镇村庄规划边界等信息,及时通过变更数据分析,精准定位耕地变化的面积、位置,加强与梯田管理委员会沟通,共同做好整改、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全面支持配合做好耕地保护日常监管及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
(七)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包保责任制。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负责人牵头负责的耕地保护包保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制,把责任明确到人,各包保责任人要各负其责,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一线抓排查整改,确保一抓到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积极履行县级行业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制定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治及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等工作机制,有效串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住宅类建房审批、耕地“非粮化”监管等各个环节,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县级牵头、乡镇落实、部门协同”的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主要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细化到乡镇、村组,强化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耕地保护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问题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要采取组织开展耕地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业务培训、印发宣传培训手册、口袋书、流程图等方式,提升基层排查人员业务能力。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要认真开展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验收销号,属于法定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不再追究漏查漏报责任。对2025年1月1日起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耕地“非粮化”问题、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及占用耕地建房(住宅类)问题,严肃追究漏查漏报责任;被巡视、督察、审计指出的上述耕地保护问题,要进行全链条责任倒查,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