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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yxrmzfbgs/2025-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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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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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元政办发〔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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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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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予以公开)
2025年2月20日
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管理,深化耕地占用税源管控机制,推动部门协同与依法行政,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平稳运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元阳实际,决定建立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持续深入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加快构建现代化耕地保护体系,整体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以强化征管协作和信息共享为着力点,依据各部门职能职责,锚定统一目标,强化协同配合、科学监管,及时察觉问题、凝练经验,塑造务实高效、运行顺畅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携手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向纵深拓展,推动耕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共筑税收与耕地保护的坚固防线。
二、主要措施
(一)召开联席会议,掌握工作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密切跟踪关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等部门持续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基础。各部门依照部门职能职责配合税务部门对耕地占用税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协同给予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持续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加强征管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1.交换的内容及频次
各部门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具体的职责和信息交换内容见《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涉税信息交换明细表》(附件1)。
(1)定期交换
每季度末,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定期交换以下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按工作所需依法依规提供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征、免、退税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审批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附件2)。
县自然资源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全县草地、草场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以及城市、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全县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农村违规建房(住宅)等信息。
县水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县级直管项目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经批准的永久占用林地、草地的信息(附件3)。
(2)实时交换
县自然资源局适时将农用地转用批复(批转通知)提供至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涉密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交换)。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临时占地信息(附件4、5)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
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在查处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时,应于查处后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附件6)《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附件7)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8)。经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认定需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应于认定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9)。
2.交换路径及其他要求
各有关部门可采取纸质、光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传递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稳步提升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水平。
(三)强化重点工作,提升征管质效
1.加强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准确界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若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则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若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则为实际用地人。
2.按规定制发《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样式)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1〕452号)规定,在收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在下达临时用地批复时,应按规定同时下达《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并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
3.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
对于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耕地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除《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占用耕地外,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属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免税情形的,凭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申报并已加盖公章的申报回执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4.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复核认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农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的;5.其他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5.规范复垦退税相关程序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科、林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认定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可以重新进行耕种。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凭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领导小组,联系分管税务局的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承办具体事项,发生人员变更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统一思想认识。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不断加强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共享信息只能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收风险防控、耕地保护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四)做好处突应变。领导小组负责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管保障管理工作,并及时对各相关部门协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五)做好政策更替。省、州若对耕地占用税的协作机制另有新规定的,应遵照省、州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协商机制的调整和更替。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涉税信息交换明
细表
2.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
3.永久占用林地、草地的信息表
4.临时用地信息表
5.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信息表
6.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
7.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
8.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
9.土地复垦信息表
附件1
元阳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
涉税信息交换明细表
单位名称 | 具体职责和信息交换内容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元阳县税务局 | 1.按各部门所需,依法依规提供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退税情况; 2.依法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严格组织收入; 3.推动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运行,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复核机制; 4.比对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数据,定期传递纳税申报异常数据给相关部门; 5.对复核反馈异常的数据依法处理; 6.及时提供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私改用途等违法用地信息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 《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实施办法》第30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向税务局提供县、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并经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的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 | 《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1.向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压占、损毁信息;草地、草场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等; 2.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并及时向税务局传递相关认定信息; 3.落实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制度; 4.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5.配合税务局做好耕地占用税复核认定工作,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 《耕地占用税法》第10条、第13条;《实施办法》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
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 | 1.向税务局提供土壤污染相关信息等;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因污染损毁耕地依法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 《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实施办法》第18条、 第27条、第30条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1.向税务局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农村违规建房(住宅)等信息;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 | 《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实施办法》第18条、第27条、第30条 |
县水务局 | 向税务局提供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信息等。 | 《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第7条、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5条、 第30条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1.向税务局提供占用林地、草地的永久及临时批复信息、查处违法的信息等;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并及时向税务局传递相关认定信息; 3.配合税务局做好耕地占用税复核认定工作,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 《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 |
附件2
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名称 | 立项时间 | 项目实施地点 | 总投资额 | 项目类型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3
永久占用林地、草地的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顷
序号 | 永久用地人 | 项目名称 | 批准用地文号 | 项目规划用途 | 永久占用批准时间 | 永久占用批准面积 | 农用地 坐落位置 | 备注 | ||
林地 | 草地 | 合计 | ||||||||
附件4
临时用地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顷
序号 | 临时用地人 | 项目 名称 | 批准用地文号 | 项目规划用途 | 临时占用批准时间 | 临时占用批准面积 | 临时占用批准面积(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 临时占用批准用地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农用地坐落位置 | 备注 | |
耕地 | 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 ||||||||||
附件5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单位:公顷
序号 | 临时用地人 | 项目名称 | 批准用地文号 | 项目规划用途 | 临时占用批准时间 | 临时占用批准面积 | 临时占用批准用地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农用地坐落位置 | 备注 | ||
林地 | 草地 | 合计 | |||||||||
附件6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单位:公顷
序号 | 实际占地人 | 证件类型 | 证照号码 | 实际占地 日期 | 实际占用面积 | 实际占用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 农用地坐落位置 | 备注 | |
耕地 | 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 ||||||||
附件7
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单位:公顷
序号 | 改变前项目名称 | 改变后项目名称 | 改变用途时间 | 批准 文号 | 项目规划用途 | 批准 时间 | 改变用途土地面积 | 改变用途土地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 其他农用地) | 土地坐落位置 | 备注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附件8
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单位:公顷
序号 | 实际损毁、 污染人 | 实际损毁、 污染时间 | 实际损毁、污染面积 | 实际损毁、污染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 农用地坐落位置 | 备注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附件9
土地复垦信息表
序号 | 土地复垦 义务人 | 证件类型 | 证照号码 | 临时占用批准时间 | 临时占用批准面积 | 临时占用批准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 临时占用期满时间 | 土地复垦面积 | 土地复垦面积(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 土地复垦合格时间 | 农用地 坐落位置 | 备注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