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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yyxrmzfbgs/2025-00146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元政办发〔2025〕15号
  • 发布日期
    2025-06-24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阳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元阳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2

(此件公开发布)      

 

元阳县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止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推进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1.3 超标界定

超标农产品是指砷、镉、铬、汞、铅等重金属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为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1.4 处置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金属超标农产品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阳县辖区内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处置等活动。

2.处置工作组及职能职责

2.1 处置小组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能职责

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负责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整治。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销毁)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有关领域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进入食品加工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流向市场,要及时追查并依法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补贴资金统筹保障工作。

3.处置流程

3.1 监测预警

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农产品重金属超标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者发现其农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召回已售农产品,并记录备查。

3.2 调查核实

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重金属超标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基本情况,从严从实做好抽样送检工作。

3.3 分类处置

超标农产品经有关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饲料标准的,可用作养殖饲料或饲料原料;不符合饲料标准的,可用作非食品工业原料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

3.4 处置档案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必须全程记录,处置档案信息详实具体,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5 处置费用

重金属超标农产品处置费用主要包含收购费、差价亏损、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对农产品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农产品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附则

4.1责任追究

在重金属超标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4.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