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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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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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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建发〔202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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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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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各县(市)支行,原红河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要求,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就我州落实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三、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
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报告。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红河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