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元阳县行政审批局、元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负责县本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招投标的综合监管工作。
(四)负责县本级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和举报,按职责转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制度和元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六)承担元阳县“12345”政务热线管理工作。
(七)承担元阳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关工作。
(八)承担元阳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九)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十)指导乡(镇)政务服务管理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设下列3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机关文电、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机要、保密、统计、人事、财务、档案、信访、综治维稳、工青妇、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涉及本部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宣传、检查考核和接待工作。
(二)政务服务科。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的行政审批委托办理事项,推行代办制;负责政务服务实体政务大厅和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实施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运行规则,实施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绩效考核;指导乡(镇)政务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政府自身建设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质疑、投诉和举报,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各窗口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年度目标考核;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元阳县子库;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集中代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等方面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负责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规则和制度的执行监督,协调行政监督部门驻场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交易规则和按照交易目录执行“应进必进”的情况;对交易目录内、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监督职责的项目,制订统一的交易规则并进行综合监督。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元阳县“12345”政务热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群众通过“12345”政务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元阳县“12345”政务热线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评;承担元阳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法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拟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调查研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县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指导督促各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拟订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规范和管理工作,以及政务服务事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负责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评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专家进行监督、考核;监督、指导审批事项无偿代办服务工作;受理和核实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投诉举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行政审批局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元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元阳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元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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