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信访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督促检查和组织指导全县信访工作。
(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和网络信访事项,接待来访。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交办,并督促、检查办理落实情况。
(四)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草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担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复查工作。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及时反映倾向性、动态性信息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七)负责信访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做好领导接待群众的事前准备和事后交办、催办、结案工作。向上访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正常信访工作秩序。
(九)承担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元阳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矛盾纠纷大调处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元阳县信访局设下列2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文稿起草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敏感信息、保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后勤、财务和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综合指导科(接访科、办信和网络信访科、督查督办科、协调联络科)。负责对全县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承担党组日常工作、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信息、宣传、调研等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承担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工作职责。联系指导元阳县信访信息技术中心工作。
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负责依法分类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分析、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以及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接待工作。维护来访接待场所秩序。指导检查元阳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工作和全县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或通过“云南信访信息系统”等网络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综合分析和反映群众网络信访中的重要情况。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信、重要网络信访事项。负责依法分类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数据统计和分析、反映群众来信(含网络信访)中的重要情况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承担省、州、县党政主要领导电子信箱信件和人民网网民给省、州、县主要领导(涉及元阳县的信访问题)的留言的办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来信和网络信访办理工作。
负责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负责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使用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承担元阳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全县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进京赴省到州访的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县行政中心信访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信访保障和“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信访形势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元阳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信访秩序。负责重要敏感信访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和信访矛盾纠纷排查。
第五条 元阳县信访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其中,信访督查专员、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元阳县信访局负责管理的信访信息技术管理站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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