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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640
  • 发布机构
    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元室字〔2019〕15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5
  • 时效性
    有效

元阳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元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元阳县水务局是元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元阳县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部门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编制和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和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做好水利统计工作。

(六)负责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执法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的职责分工。元阳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元阳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协商一致。

2.与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元阳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元阳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元阳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3.与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元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元阳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节水用水工作,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工作;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农村节水有关工作;元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的节水工作。

第四条 元阳县水务局机关设下列5个内设机构(股所级)。

(一)办公室(人事科、监督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保密、机关财务、档案、机要通信、政务公开、宣传、安全、后勤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群工作、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建设运行管理科(规划计划财务科)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水利年度计划;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水利法治建设规划计划和涉水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水利政策;组织协调全县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协调跨乡镇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配置,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水土保持科(农村水利水电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预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

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五)河(湖)长制工作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承担元阳县(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县(湖)制度体系;负责指导(湖)制基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 长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湖)目标管理和量化考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制监测评价和信息共享;协助县级(湖)制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河长会议的筹备。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河湖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实施。

第五条 元阳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指挥长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元阳县水务局负责管理的元阳县水务局农村水利所、元阳县水务局后勤物资股、元阳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元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元阳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股、元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元阳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元阳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元阳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元阳县肥香村水库枢纽灌区工程管理处、元阳县纸厂水库工程建设管理站、元阳县多河水库管理站、元阳县东观音山水库管理站、元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划出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划出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由州生态环境局元阳分局承担。

划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承担。

划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职责和“元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救援职责,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划出水利风景区管理职责,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元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4号,邮编:662400

联系电话:0873-5642312

办公时间:一至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法人:李晓林

办公室主任:马江涛